本条是关于经营者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义务的规定。
本条共2款,对经营者,无论是一般经营者,还是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都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作了规定。
一、本条的修改情况
本条是原第20条的规定,本次修改只是将条文序号由第20条调整为第21条,对内容没有进行修改。
二、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名称,是指经法定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在我国,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的名称登记事项作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企业、一户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企业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企业名称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除法定情形外,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州或者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经营者的名称在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其他经营者不得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名称,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记,是指表明经营者自身身份的特殊标志、记号,如工厂的厂徽、商店的店徽等。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是体现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重要依据。经营者如果不标明其名称、标记,或者标明的不是其真实的名称、标记,不仅会误导消费者,也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在获得真实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决定,维护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本条第1款要求经营者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三、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所谓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是指经营者通过合法手段,以合同的方式与他人达成协议,将他人的柜台或者场地接收为自己使用、收益。
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目的,是利用所租赁的柜台或者场地销售、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但在租赁期间,该柜台或者场地仍属出租人所有,并不属于经营者所有。经营者在租赁的柜台或者场地销售、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如果不标明其名称、标记,就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该商品是由出租人生产、销售或者该服务是由出租人提供的错觉;如果标明的不是其真实名称、标记,而是假冒、仿冒他人的名称、标记,不仅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错误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本条第2款要求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本条规定经营者承担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义务,既是为了使消费者能够依据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来正确判断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此作出恰当的选择与决策,也是为了在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能够确定经营者,使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