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的规定。
本条共1款,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及在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必须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作了规定。
一、本条的修改情况
本条是在原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本次修改将条文序号由第21条调整为第22条,并将原条文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修改为“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二、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购货凭证,是指用以证明消费者购买了某一商品的书面证据。服务单据,是指用以证明消费者接受了某项服务的凭证。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在消费市场上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收据、发票、购货证、保修证等。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对消费者而言,其作用主要在于:一是证明消费者从经营者处购买了某种商品或者接受了某项服务,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有关消费权益的争议时,可以作为维护自己权益的证据;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可以作为自己要求赔偿金额的参考,并作为有关机关最终确定赔偿金额的参考;三是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可以作为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凭证。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作用,决定了其对消费者权利实现的重要意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如果没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就很难证明自己是在某一特定的经营者处购买的该商品或者接受的该服务,也就难以要求该特定的经营者履行其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条第1款要求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也就是说,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国家的有关规定,是指国家出台的有关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相关规定。例如,《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20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商业惯例,是指某个行业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普遍遵循的做法,特别是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方面的惯常做法。对于国家有相关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在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时,经营者应当依照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三、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必须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所谓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是指消费者主动要求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由于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条规定,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经营者售出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都会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例如,小商店售出油、盐、酱、醋等日常生活品,小摊位售出针线、纽扣等小百货商品,菜市场摊贩售出蔬菜、水果等生鲜食用材料,以及理发、修鞋、修车之类的服务提供等,一般都不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但消费者在认为需要时,有权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一旦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经营者就必须向该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