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经营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
本条共2款,对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运输等必要费用作了规定。
一、本条的修改情况
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关系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从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受理的申诉投诉案件看,一半是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案件。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是促使商品和服务质量得到保证的有效措施。为此,本法在本次修改时,在原第23条和第45条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了本条的规定。
本次修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原第23条关于经营者承担“三包”等义务的规定与原第45条第1款关于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规定合并为一款,作为第24条第1款。即将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与第45条第1款“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作为第24条第1款。二是将原第45条第2款“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修改为第24条第2款“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即将经营者承担义务的顺序由修理、更换、退货调整为退货、更换、修理,取消了经营者承担运输等费用限于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的限制,将“合理”费用修改为“必要”费用。
二、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法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标准。退货,是指消费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售该商品的经营者,该经营者按照规定向消费者返还费用。更换,是指经营者将消费者已向其购买的商品收回,调换为另一商品交付给消费者。修理,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已购商品的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使其恢复原来的形状或者作用。
本法第23条规定了经营者的质量担保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则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包括三个层次:
1.消费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退货。国家规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国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些规定,赋予消费者以退货的权利。例如,《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9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13条第1款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凡是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一致同意消费者可以退货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都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直接退货,而无需以经过更换、修理等之后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为前提条件。
2.消费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目前,我国一些规定对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作了规定。例如,
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9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第10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第2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第3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第20条第2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第21条第1款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要求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予以更换、修理等,经营者就应当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使消费者拥有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经过更换、修理后达到质量要求。
3.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行使退货权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即对退货、更换、修理等既没有国家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的约定时,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超过7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行使退货权:一是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依法订立的合同的条件。例如,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二是消费者应当及时退货。也就是说,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将商品退还给出售该商品的经营者,不得在经过长时间的拖延之后才退货,以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不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超过7日,但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三、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的义务
必要费用,是指为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在现代社会,经营者为了扩大市场,会尽可能地扩大其商品销售的地域范围。由于距离遥远或者体积庞大、重量较沉等原因,在依照本条第1款对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时,可能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如运输费等。这些必要费用的产生,是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的,过错在经营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为此,本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这里的商品,并不限于本法修改前的“大件商品”,而包括所有的商品。任何商品只要是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经营者都应当承担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