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禁止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规定。
本条共1款,对经营者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作了规定。
人格尊严,是指消费者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身份、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的尊重。在现代社会,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人格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已成为共识,我国也通过法律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予以保护。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身自由,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人身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不受任何非法阻挠、限制和拘束的权利。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本条贯彻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精神,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一、本条的修改情况
本条是原第25条的规定,本次修改只是将条文序号由第25条调整为第27条,对内容没有进行修改。
二、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侮辱,是指以言语、动作、表情等损害消费者的人格或者名誉,使其蒙受耻辱。所谓诽谤,是指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夸大事实真相等方式诬蔑消费者、中伤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名誉。
在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也不例外。但由于一些经营者的素质低下,在消费交易过程中,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的情形时有发生,使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本条禁止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三、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在我国,除了有关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有权对公民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搜查、检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进行。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时发生经营者以怀疑消费者偷拿了其商品为由,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的情形。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侵害,也使消费者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为保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使消费者能够在一个祥和宽松的消费环境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本条禁止经营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经营者如果发现商品有丢失现象,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嫌疑人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而不得自行搜查。
四、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宪法明确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法非法限制或者剥夺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也不例外。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时发生经营者肆意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甚至扣留、殴打消费者的情形。针对这一问题,本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根据本法第50条和第51条的规定,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经营者非法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消费者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