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国家在立法上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我国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
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强制执行,这些标准对于保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至关重要。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是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一、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大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改法律,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政策”修改为“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是考虑,根据政策本身的存在形式和法律表述的需要,不宜在法律中将政策与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并列表述,且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那些比较成熟、稳定的国家政策多数已经上升、转化为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形式。强制性标准是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要求具体落实的技术性文件,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前文已有表述。我国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由于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规范,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有重大影响,因此,在制定过程中,也要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较多。在
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确定的公民权利,就包含了消费者作为公民在消费领域的基本权利;在
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法、
药品管理法、
计量法、
广告法等法律以及与这些法律相关的法规、规章中,也分别从行政管理、经营者的责任等角度规定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各地方也先后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从不同方面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国家从法律层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体现。
二、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意见的具体形式
本条规定,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这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是党和国家坚持和贯彻群众路线在立法工作中的体现。听取意见是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必经程序,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时,要从实际出发,从调查研究入手,反复论证,多方听取意见,否则就不能反映广大消费者的根本意愿,或者制定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切实际,难以实施,无法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以本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主持具体立法的工作部门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法律涉及的其他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将修正案草案在网络上公布,征求包括广大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法律提交表决前,邀请的参会代表中,有几位是来自不同地方、有多年维权经验的消费者代表,他们对法律草案主要修改内容的可行性、法律修改决定的出台时机、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评估,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可以看出,国家在制定法律过程中为广大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创造了表达意见的平台,广大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反映自己的意见,也可以直接向立法机关的工作部门反映意见。同样,制定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部门,也应通过网络、受理来信、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最大限度地考虑各种意见,使制定出来的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符合实际,实现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