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职责的规定。
本法第31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和开展监督的职能,实际中,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职能是通过所属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来实现的。因此,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地位至关重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本法所称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执法部门;另一类是对经营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部门职能划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规定,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物价管理、农业行政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综合性的行政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也是国家行政部门中直接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企业登记管理。支持符合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企业的设立,引导企业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为市场和广大消费者提供丰富多样的商品和服务,监督制止企业违法经营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城乡商场、商店、集市贸易,促进生产流通,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查处市场中存在的违章、违法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购物环境。
3.商标监督管理。打击假冒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从而保证守法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4.广告监督管理。正确发挥广告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方便人民生活、指导消费的作用,防止和追究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5.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使企业重视合同,讲究信誉,保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6.个体工商业的管理。促进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教育和鼓励个体经营者守法经营,制止和纠正各种侵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7.经济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和制止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活动,对扰乱市场的各种违法行为,坚决查处,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在国家层面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在省以下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和检验检疫局负责。
(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国务院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标准化、计量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国家质检部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措施有:
1.实施标准化监督。依据
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受质检部门管理的国家标准制定部门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实施,发挥标准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
2.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建立产品质量监督网,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参与优质产品审定;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同群众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计量监督。国家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制度并实行计量强制检定;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查处违反
计量法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局监督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检验检疫部门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手段主要是按照国家授权,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具体做法是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检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通过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对其质量进行把关,保证消费者购买到符合安全和健康要求的商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我国国家层面的卫生监督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它是国务院领导下的负责全国卫生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监督的范围较广,涉及人们的饮食、保健、医疗等诸多方面,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国家卫计委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四、物价管理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部设立价格司和价格监督检查司,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工作,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
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设立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品、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权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
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负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除上述部门外,还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对所属行业的经营者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如各级电力、交通、电信等管理部门。这些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是,加强对本行业的经营者管理,制定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教育和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承担行业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解决消费争议。为了方便消费者反映意见,可采取设立投诉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监督,及时了解到群众意见。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