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的规定。
在实际中,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绝对数量、生产周期、市场流通等因素,行政机关在管理市场的工作过程中不可能对所有的商品和都逐一进行检验。商品或者服务由市场主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生产或者提供,其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因此,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从生产经营行为的角度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而不是对每个商品或每项服务的具体监管。有关行政部门在参与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抽查检验是一种重要且有效的手段。此次修改法律增加一条,对抽查检验进行了专门规定。
一、关于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是指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抽取样品,然后由国家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抽取样品所进行的检验。其检验项目包括有关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安全、卫生等要素,这些要素基本涵盖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1.抽查检验的主体。抽查检验的主体是有关行政部门,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监督、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管理等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规格、安全、卫生等具有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在实施抽查检验的过程中,依据国家确定的职责和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食品安全法、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及有关的法规、部门规章开展工作。
2.抽查检验的方式。有关行政部门的抽查检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从概率学的角度,抽查检验是通过对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检验,从而判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质量安全卫生。所以,为了防止经营者敷衍应对,法律规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抽查检验,特别是不定期的检验措施,对经营者而言有不确定性,可以消除经营者的侥幸心理,督促其稳定地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3.抽查检验结果的公布。一方面,抽查检验的结果可以作为有关行政部门据以处理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和移送违法线索的依据,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为保证公众和消费者知情权,法律规定有关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向消费者提供最直接和权威的消费判断信息,有利于发动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对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及时开展维权活动。
二、根据抽查检验结果发现并认定违法行为的处理
如前所述,抽查检验是发现商品或者服务缺陷,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有关行政部门在抽查检验过程中,或者抽查检验结果形成后,通过专业判断,可以及时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缺陷,通过认定后,对于其中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具体而言,责令经营者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停止销售。对于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商品,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当务之急是禁止其销售,从流入市场的源头上予以制止。应当说,这是最易操作也是最直接的一步,只有做到了禁止销售,随后的其他责令措施才能顺利、平稳地进行下去。
2.警示。警示是对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经营者以适当方式向消费者说明在使用方法及危险防止方面应予注意的事项,避免发生危险。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经营者通过充分的警告或使用说明,提示商品或者服务固有的潜在危险或缺陷,是产品质量管理和危险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如果销售者和服务者没有履行相应的警示义务,有关行政部门在抽查检验中发现后,通过责令缺陷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采取警示措施,可以使消费者及时知晓缺陷,避免造成损害。
3.召回。召回是指经营者在确定其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以后,根据缺陷严重程度、缺陷产品或者服务数量、市场分布等因素,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修理、更换、退货、回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商品或者服务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危险。在国外,产品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目前,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正在发展过程中,根据商品属性的不同,可采取不同的召回方式。本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经营者采取召回措施,有利于强化经营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无害化处理和销毁。无害化处理主要是从环保和防疫的角度,对商品予以处理,主要方式有填埋、焚烧、堆肥处理等。无害化处理的商品主要有食品以及一些易于消解的商品。销毁的方式有熔解和焚烧等。
5.停止生产或者服务。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
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都规定了对缺陷产品或者服务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措施,这是最基本的措施,可以保证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制止,避免缺陷产品或者服务的蔓延,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