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性质、任务的规定。
一、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性质
本条所称的消费者组织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也称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总称。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产物,是消费者行使结社权的结果。消费者组织的性质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在我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我国目前的社会团体多数带有准官方或半官方性质,属于社会组织的一种。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资料,对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全国性社会团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成立地方性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目前,中国的消费者协会,一般都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如中国消费者协会是1984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
据统计,自1983年5月我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成立到现在,全国已建立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3279个,在街道、乡镇、大中型企业中建立了各种形式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监督网络。消费者协会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部门发起设立,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消费者组织的建立,为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消费者组织的任务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各级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任务。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主要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几种形式。社会监督是指除国家权力机构以外的民间监督,包括来自公民和企事业单位、新闻舆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民间监督。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是指消费者组织依靠广大消费者,或者说广大消费者通过自己的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对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以达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是开展市场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二是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及时了解市场上商品质量的状况;三是组织消费者评议商品和服务,广泛听取和搜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意见;四是用多种形式向企业反映产品质量信息,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等等。
消费者协会除了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外,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二是协助立法机关制定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三是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指导消费,引导全社会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总之,消费者组织应紧紧围绕其任务开展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