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消费者组织活动限制的规定。
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是公益性的社会团体,以不营利为特征。本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这是由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这与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要求相一致。
一、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消费者组织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消费者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就不能公正地履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势必会受到利益的驱使,做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丧失广大消费者的信任,损害自身的权威,并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本法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二、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根据本法第37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在开展工作中,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不断有新产品和服务项目推出,消费者不可能全面了解掌握所有商品和服务的情况,因此,往往难以作出合理的消费选择,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是消费者自己的组织,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明确的信息,使其消费选择免受劣质商品和服务的侵害,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出,消费者组织根据自己在工作中掌握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以及各种资料,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综合评价,从而一般性地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属于消费者组织的职责所在。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方式也可以有多种多样。
但是,实际中也不排除社会上一些特定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通过各种手段借消费者组织的公信力达到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度的目的。在此情况下有些消费者组织见利忘义,通过推荐等方式收取费用,牟取暴利,谁给钱就推荐谁,而置客观事实和消费者利益于不顾,给少数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助长了不正当行为。因此,本法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客观公正,确实起到扶优限劣,引导消费者,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消费者组织自身的职责,其出于推广国家新技术、新工艺需要,不采取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角度对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向消费者提供一般性的信息和咨询服务,推荐质优、价低、环保、实用的商品和服务则是法律所允许的。此外,消费者协会有义务对同类的产品加以科学测试,比较其效能、价格、能耗等因素,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供消费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