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求偿对象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直接接触的对象是销售者和服务者,国家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避免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时相互推诿、逃避责任,设定了有利于消费者的求偿原则,保证消费者对求偿对象的选择权,且一旦选择,这些求偿对象就应当首先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一、一般情况下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由于销售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当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因为销售者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失效变质等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或缺斤短两数量不足的商品,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其损失。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是生产者的责任或是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在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后,有向其他销售者追偿的权利。
为了保证权益受损后及时获得赔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索要消费证据,并妥善保存,以作为获得赔偿的依据。消费证据主要包括四种:一是发票。发票是按照法定形式制作的写明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票证。发票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真实有效,是行政、司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主要条件。发票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真实名称、购物日期、商品规格、数量、价格、经营者公章及经手人的签字或者签章。二是保修卡。有的商品在消费合同中有保修协议,保修卡是方便消费者维修产品的凭证。不易损坏的商品一般都附有保修卡,一旦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到厂家指定的单位去维修,维修单位在保修卡上记录修理时间、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姓名。由于不注意索要和妥善保存保修卡,很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失去了合理赔偿的证据。三是合格证。合格证是证明某种商品质量达到设计和制造标准并经过检验达标的凭证。合格证是衡量商品质量的重要凭证,很多商品都有产品合格证。尤其是电器、车辆等大件商品的合格证,对保证商品质量有重要意义。四是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是详细阐明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的规范性材料,对于消费者正确使用商品和发生损害纠纷后买卖双方证明责任有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第1款规定的内容只是一般情况下,也就是未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时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消费者不能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二、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时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选择赔偿主体的权利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消费者有选择赔偿主体的权利。不论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选择销售者赔偿,还是选择生产者赔偿,被选择的对象都应先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当然,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行使选择权利的前提是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这里所说的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且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负责赔偿后,如果是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向生产者请求赔偿的,生产者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如果是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如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进行追偿。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其他供货者,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消费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求偿对象
服务消费通常具有直接、即时的特点。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是由直接提供服务的人造成的,如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项目提供服务,或者变更了服务的具体承担者和服务费用等等,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因此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当然,服务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涉及一些辅助的产品设备,比如消费者在健身房健身,健身服务的提供者为其提供了健身设备,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可能因设备质量问题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此时消费者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服务者赔偿后,如果是设备生产者的责任的,服务者可以向生产者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