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变更后,消费者求偿的对象的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也有履行赔偿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时,原来的经营者没有了,原来的企业形态发生了变化,既可能与其他企业合并,也可能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那么原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是否消失或免除?法律规定原来企业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当转向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新企业。
一、关于企业的分立、合并
企业的分立、合并是企业在组织上的改变,它不仅直接影响自身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而且直接涉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立、合并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于公司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义务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也在有关条款中对公司分立、合并的权利义务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消费者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企业分立、合并后求偿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在企业分立的情况下:(1)原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而这些企业都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那么,这些企业对原企业都应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就自己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向其中任何一个企业要求赔偿,这些企业都应履行原企业应承担的义务,不得相互推诿。(2)原企业仍存在,但又分离一个新企业,新企业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因此应负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就受到的损害,向原企业要求赔偿或向新企业要求赔偿。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合并后的企业承受了原企业的权利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合并后的企业,对原企业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企业不是分立、合并,而是解散了,已经不复存在,此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证?根据公司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将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后,清偿公司债务,据此,对于企业解散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对原企业对其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