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广告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经营者通过广告宣传,向消费者介绍、推销某种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存在,诱发人们的需求欲望并产生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广告是指经营者出于商业目的,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等媒介或形式,对商品进行的公开宣传,是消费者认知商品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广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趋重要,它既是商品生产者进行促销的重要手段,又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主要依据。此外,也还存在除广告外的其他一些宣传方式。
一、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
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宣传的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有意夸大其词或语意模糊,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实际中,有少数经营者为了推销商品,获取较大的利润,利用广告的影响,制作虚假广告,向消费者传递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诱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如有的电器销售商在广告中任意夸大电器的安全性能和节能指标,人体电子增高器的广告说矮个子通过使用电子增高器,能在短期内迅速增加身高,这类是属于夸大失实的虚假广告。又如在有些家具展销会,人们能看到这样的广告标示:展销意大利聚脂漆家具,这会让人误解为家具是从意大利进口的,而实际上只是家具表面涂刷的油漆是从意大利进口的。这类属于语意模糊,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虚假广告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对未获得产品质量认证、名优产品证书的商品谎称是已获得这些质量标志的商品;对性能低下,用途单一的商品谎称是性能优良、有多种用途;对未申请专利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取得专利申请号或专利证书;对价格并非低于同类产品或并未大幅度降价的商品谎称低于同类商品或“大酬宾”“大拍卖”,等等。
其他虚假宣传方式,主要指通过除传统广告的形式进行虚假宣传,以达到推销其商品或服务的目的。比如,雇佣人在消费者群体中散发虚假信息,故意夸大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
二、关于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因各种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方式的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购买或接受与自己真实意愿不相符的商品或服务,或不适宜自己的商品,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向利用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则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和损害情况进行赔偿。
对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广告经营者是联系广告客户与消费者的纽带。
广告法第37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客户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些广告客户利用虚假广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往往为逃避将要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提供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使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无处索赔。而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又负有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的责任。因此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供利用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地址,如果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那么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广告经营者承担。
三、虚假广告侵权中的连带责任
实际中,虚假广告针对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型而有所不同,比如,对于一些伪劣商品如文具、书本等的虚假宣传,主要是强调其质地符合相关标准,但这些质量问题一般不涉及人的生命健康。而对于牛奶、饼干等食品的虚假宣传,很有可能有意夸大其成分的积极作用,故意隐瞒其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因素,因而可能导致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对各类虚假广告的危害性作出了区分,严厉打击那些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法第38条第2、3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条第2款、第3款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对虚假广告行为中涉及的连带责任作出了规定,本法的规定与广告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1.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本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再是简单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发布者,不能仅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就机械地进行广告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审慎经营和发布的义务,其有义务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发现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自身品质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有权拒绝合作,发现违法行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设计、制作、发布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就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其要求赔偿。对于其没有过错,在承担了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经营者追偿。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涉及设计、制作、发布三个行为,三个行为无论是否属于一个主体所为,只要满足其一,并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后果,就要承担本款规定的连带责任。
2.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本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中,很多经营者为了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广告的权威性,时常会请一些知名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影星、歌星等名人做广告代言,这些组织和个人在广告中通常会对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引起消费者的兴趣,消费者据此对这些商品和服务产生了信赖和购买行为。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或者服务的广告,参与代言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一样,有甄别和审查的义务,如果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要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