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修改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受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本次修改借鉴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对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和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身权益受到损害而遭受严重精神痛苦所获得的金钱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体以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等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2009年12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消费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本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结合本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侵害消费者下列人身权益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害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二是侵害消费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三是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如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非法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只规定了人身权益被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财产权益被侵害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作了例外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一般来说,请求精神损害的主体是人身权益直接遭受侵害的本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本条规定的“受害人”仅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感知能力,没有像自然人一样的精神痛苦,不会产生精神损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轻微的精神痛苦或者不高兴的,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才能构成严重精神损害。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则要根据受害人是否住院、是否影响其饮食起居等具体情况,从严把握。
五、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本条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