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的几种民事责任的规定。
本次修改将原来的第44条改为第52条,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将“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经营者承担财产损害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修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缺陷或者有部分瑕疵,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对商品进行修理,使商品达到合格、适用的标准。
2.重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即使进行修理也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重新制作,使商品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
3.更换。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商品的使用性能,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以同类合格产品予以更换。修理、重作、更换是交易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三种补救措施。
4.退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未达到质量要求,经过修理、更换或者重作后仍不能满足消费者要求的质量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收回商品,退还货款。
5.补足商品数量。经营者少交付商品数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双方约定的商品数量予以补足。
6.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经营者已经预收全部或者部分货款,但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提供货物的,应当退还货款;经营者收取了服务费用,但未能提供服务或者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应当退还全部或者部分服务费用。
7.赔偿损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虽经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仍不能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失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向消费者赔偿损失。关于如何确定财产损失的赔偿额,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