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本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本条内容进行修改。
一、预收款方式的含义和特征
预收款方式是指经营者先向消费者收取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在此之后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预收款方式一般适用于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供不应求或者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
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同。前者是消费者先期付款,后期得到商品或者服务;后者是消费者在第一期给付部分价款的同时即可获得实际商品或者服务,然后按照约定的次数、期限、金额付清欠款及利息。预付款与定金也是有区别的。定金与预付款的性质不同,定金是合同担保的方式,预付款不是合同担保的方式。经营者接受定金后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接受预付款后不履行合同的,只需如数退还预付款,无须双倍返还。由于预付款与定金的性质不同,因此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付款的性质,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应当视为预付款。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就下列内容与消费者签订合同:(1)提供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以及接受服务的内容;(2)数量和质量要求;(3)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标准;(4)付款的方式、性质;(5)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
二、经营者的义务与违约责任
1.经营者的义务。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属于即时结清的现货交易,实践中常会出现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有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样品不符合,以次充好或者以假充真;有的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故意拖延交货日期;等等。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条对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在收取预收款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次充好,也不得无故拖延。
2.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经营者不履行义务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本条明确规定,“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如果消费者认为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可以要求经营者继续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没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及时提供;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修理、重作或者更换;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提高服务标准或者增加服务内容,等等。如果消费者认为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可以要求经营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应当如数退还。同时,经营者还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预付款的利息,是指经营者从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到退回预付款之日这段时间内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因经营者的违约行为造成消费者为修理、退换商品等支付的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