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本次修改将原来的第51条改为第59条,并作了部分修改,将“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本条规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依法”,主要是依据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诉讼法。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
一、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含义。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2.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经营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经营者,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经营者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5.复议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含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被诉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决的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法第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复议决定与法院裁判的效力。
(1)复议决定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裁判的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营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是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三是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