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经营者实施妨害公务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本条内容进行修改。
一、经营者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
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经营者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犯罪要件。
1.犯罪的主体,应当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经营者个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经营者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等方法进行阻碍,使其无法执行职务。如果经营者不知道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即使对公务进行了阻碍,也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3.犯罪的客体,是侵犯了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本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4.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暴力,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进行捆绑、殴打、伤害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损名誉等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如果经营者没有采取暴力或者威胁等方法,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经营者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本条规定“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而是采取软磨硬泡、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式,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不能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