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本条内容进行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依法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经营者侵害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的具体依据。
包庇,是指行为人明知经营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但不予以制止,还故意为其解脱,使其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我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受撤职处分的,在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按降低两个以上职务的标准重新确定职务和级别;受开除处分的,解除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并不得重新被录用。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照
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有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玩忽职守罪:(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根据刑法第414条有关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