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将原第1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主要增加了促使经营者保证服务质量及保障生产、经营者利益等内容。上述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我国《商标法》既保护商品商标,也保护服务商标,因此,不仅商品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而且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商标立法应保障商标的功能正常发挥,避免消费者因产生误认和误购而使利益受损。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创立信誉、保持信誉的重要手段,商标立法还应当保障生产、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因此,同时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是《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2019年《商标法》予以沿用。
三、条文解读
所谓商标,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中,“商”就是商事,即要求商标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代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标”就是标志,即要求商标应当具有识别能力,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和其他标志区分开,清楚地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特定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适合作为商标。
《商标法》是规范商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如下。
第一,加强商标管理。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国家对有关商标权利的形成、确认、运用、保护,以及与商标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秩序。《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保护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商标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区别性,人们可以根据商标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因此,一方面,合法经营的生产、经营者一般会努力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提高商标所代表的信誉;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四,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消费者借以识别和选购商品,选择所需要的服务,因此,在商标立法中必须保障商标的功能正常地发挥,生产、经营者不得有悖诚信原则,运用商标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在利益上受到损害。商标是生产、经营者所使用的创立信誉、保持信誉的一种重要手段,商标中体现了商标所有人辛勤积累的智力成果,因此,保障生产、经营者这种合法的权益是合理的、有必要的。
第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标法》的总目的、总原则。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商标的基本标准和注册条件,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保护,商标管理秩序所遵循的规则,对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等各方面来看,都必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出发点,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了它的职能作用。这种作用在法治的轨道上,又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商标立法正是反映了这样的事实,体现了这样的目的。[1]
适用指引
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不仅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同时还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商标权虽然具有私权属性,但因为关系公众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在特定情况下权利人自由处置商标权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实践中,因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有的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主体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共存协议,后者同意前者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对于此种情况引起的法律纠纷,应对共存协议进行全面客观分析,若综合分析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及商品的类似程度等因素,诉争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允许两个商标共存,可能损害商标的标识功能和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仅因为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商标共存而认定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