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的含义、种类及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2年《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2001年《商标法》修正时,将第3条修改为现有内容。2013年、2019年《商标法》修正时对条文序号及内容均未作变动。
三、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含义、种类及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注册商标的含义。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本法第2条已明确规定,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因此,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是由商标局集中统一办理的。决定将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予以注册的人,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只有经商标局依法审查和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
第二,注册商标的种类。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四种。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注册的,集体商标不属于某个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具有“共有”和“共用”的特点。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而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提供者则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其次,集体商标供该组织成员使用,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则不能使用。也就是说,集体商标的使用是以成员身份为基础的。因此,当某一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再次,集体的成员应限于在商事活动中使用集体商标,而不应在商事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中使用。最后,集体商标的作用是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即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一个集体,以便与不是这个集体的成员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
集体商标由于其使用人较多,覆盖面较宽,其使用本身具有广告效益,所以集体商标的使用,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形成市场优势,有利于扩大国内市场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同时,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并不排除其使用自身所拥有的商标。集体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要,可以既使用集体商标,又使用自己的商标。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因此,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对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并且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管理,对使用人使用证明商标进行监督。其次,证明商标由证明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而证明商标注册人本身不能使用。最后,证明商标的作用是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而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
证明商标由于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能够得到保证,所以证明商标的使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和服务,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均属于注册商标,与其他注册商标一样,适用《商标法》的一般规定。同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又有其特殊性,针对其特殊性,本条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即为注册商标。自此以后,商标注册人就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具有侵犯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都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