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2年《商标法》第6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2001年《商标法》删除了其中的“监督商品质量”。2013年《商标法》增加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2019年《商标法》予以沿用。
三、条文解读
本法第1条在规定立法目的时,明确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作为本法的目的之一。为实现这一目的,本条对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作出规定。
(一)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遵守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针对实践中在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环节出现的一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本条完善了这方面的规范,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消费者对特定商品的质量的认知,集中体现在该商品使用的商标上,商标是消费者从若干同类商品中选择特定商品时的重要参考。因此,商标使用人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例如,不能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不能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等。这些规定不仅是商标法的立法指导原则,而且是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商标所具有的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要通过商标的使用来实现。
《商标法》所指的商标使用人,包括各种不同情况。有商标注册人自己将所注册的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有经过依法实施的使用许可由被许可人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有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分别将所共有的商标使用于商品上;有作为某一个集体的成员将集体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有经过合法的手续将某一组织所控制的证明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等等。此外,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成为新的注册人,也应当保证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使其符合消费者对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的认知。这些使用商标的情况是不同的,但是都有明确的商标使用人,每一个商标使用人都应当在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对商品的质量负责。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情况的监督管理,促使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过程中的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例如,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罚。因为这是一项广泛的市场监督行为,所以将其明确为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同时,这又属于商标管理问题,具体事项应当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
适用指引
本条是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商品质量的规定。由于商标领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比较突出,恶意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等行为在实践中大量存在,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在原来的第7条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款是对申请和使用商标的总体要求,但是,该款不是提出商标异议、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具体依据,实践中只能作为适用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