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及其会员管理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3年《商标法》第20条首次对该内容作出规定。2019年《商标法》予以沿用。
三、条文解读
2003年以前,我国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和商标代理人的资格实行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在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发挥着主要作用。2003年,国务院取消这两项行政审批,此后,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13年《商标法》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一)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是商标代理机构自发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
目前,全国性的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主要是中华商标协会下属的代理人分会,但是,本法并未限定只此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成立其他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这有利于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之间形成有效竞争,提高商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经营和服务水平,促进商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只有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加强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施惩戒,不断提高本行业组织的信誉,才能够一方面吸引更多资质优良的商业代理机构加入本行业组织,另一方面为本行业组织的会员争取到更多的客户。相反,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如果吸纳、包庇违法违规、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则会使声誉受损,影响所有会员的客户来源。应当明确的是,本法并未强制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未加入行业组织的就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但是,未加入行业组织的代理机构就无法借助行业协会的信誉、资源扩大发展,被行业协会惩戒的会员在开展业务方面也必然会受到影响。这就通过市场的力量自然推动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优胜劣汰。
(二)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会员的管理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详细的章程,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忠实于商标代理事业,恪守商标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商标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在章程中对吸纳会员的条件、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的惩戒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
本条还明确规定,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同行业、社会公众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和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另一方面,有利于指引委托人选择信誉好的商标代理机构。[1]
适用指引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只有这样,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声誉才能获得提升,才能吸纳更多的优良商标代理机构加入行业组织,才能更好地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只有这样,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才能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才能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