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如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01年《商标法》第19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第20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商标法》对2001年《商标法》上述条文的内容作了修改,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同时,增加了可以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2019年《商标法》予以沿用。
三、条文解读
(一)注册申请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根据本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填写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时应当力求具体、准确、规范。按照商品分类表规范填写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有助于加快商标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2001年《商标法》第20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对与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可以实行“一表多类”,即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注册同一商标,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仅对商标国际注册实行“一表多类”。随着实践中将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注册的情况越来越多,为了方便当事人,使其不必根据申请商标所跨商品类别的个数来填写多份申请书,2019年《商标法》对通过一份申请即可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注册同一商标予以了明确。
(三)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该规定为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新增。书面方式申请商标注册,是我国商标注册的传统方式。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曾经可以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后来出于申请文件规范化的需要,商标申请文件必须打字或者印刷。近年来,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商标注册等有关文件的条件日益成熟。实践中,商标局从2009年开始试行接受网上申请。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出于方便当事人的考虑,对申请商标注册可以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1]2019年《商标法》予以沿用。
适用指引
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途径
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若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第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一规定也即“一商品一申请”,一份商标申请仅限于申请注册一种商品。例如,当事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上申请在服装以及鞋、帽类商品中的服装上注册某一商标。但是,如果要进一步申请将该商标注册于该类商品中的鞋、帽商品上,或者申请将该商标注册于地毯、地席类商品上的,应当另行提出商标申请,不得通过一份申请就服装、鞋、帽等某一类别内的多种商品或者服装、地毯等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根据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在上述例子中,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将某一商标同时注册于服装、鞋、帽类和地毯、地席类这两类商品中的多个商品上。
第二,明确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2001年《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的提交方式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实践发展的需要,目前网上申请等方式应用更加广泛。2019年《商标法》明确书面方式和数据电文方式均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有效方式。
二、《尼斯协定》与商品分类
由于可以使用商标的商品成千上万,服务品种也不断增加,有的由同一生产经营者提供,有的由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所有建立商标制度的国家均规定,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含服务)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本法也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品分类表主要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服务性质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归类,以此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机关检索、审查、管理注册商标提供依据。各国原先自行制定商品分类表,但是由于国家间存在经济和文化差异,自行制定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交往。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由多国共同签署的《尼斯协定》应运而生,《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1961年4月8日生效。该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65个,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并于1994年8月9日加入尼斯联盟。采用国际分类后,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尤其是加入《尼斯协定》以来,我国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表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表中。尼斯分类表定期修订,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三、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决定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个类别有注释,并将商品或服务项目分为不同群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不能填写注释部分和群组名,如“奶及乳制品”“提供餐饮、住宿服务”。一般说来,一个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有正规名称时,应使用分类表中的规范名称。某些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因为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至少五个类别的商品。例如,第7类的洗衣机、家用电动碾磨机,第八类的电动剃须刀,第九类的电视机,第10类的电动按摩器,第11类的电冰箱、电热水器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及服务名称,有助于加快商标的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
四、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于种类繁多,按照其不同的性能、用途、商品原料、生产工艺或服务性质划分为45类,制定了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如果某一个申请人要将同一个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从本法的规定上来说,没有加以限制,比如有一个商标既要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3类中的肥皂上,又要使用于第5类的消毒剂上,还要使用于第21类的清扫用具上。对于这种情况,按照2001年《商标法》第20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现行《商标法》在本条第2款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允许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不仅可以进一步减少当事人办理手续的时间,还能节约当事人申请商标的经济成本。
五、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本条第3款关于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形式的规定,是2013年《商标法》增加的内容。书面方式是传统的文件形式,数据电文方式是适应信息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形式,根据我国
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常见的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都属于数据电文。早在2009年,商标局就已经开始试点通过数据电文这种新的申请方式,但目前仅允许部分获得授权的代理组织提交除自然人申请、有优先权的、人物肖像等之外的普通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商标注册通过网上申请等利用数据电文申请的形式日益普及,适用更加普遍,也更加便捷,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通过商标局指定网站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允许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商标申请、受理和审查进程,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