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进行更正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的立法目的是方便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对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有明显错误的非实质性内容提出更正。
本条是2001年《商标法》增加的内容。2001年《商标法》第36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13年《商标法》,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38条,对内容未作变动。2019年《商标法》予以沿用。
三、条文解读
(一)关于提出更正的主体
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申请人,是指依据《商标法》第4条、第5条、第22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人,是指依据《商标法》第28条、第33条、第35条的规定,经商标局审查并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虽提出异议,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审理,最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从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还是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均可以申请更正。
二是商标局。商标局作为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机关,可以主动更正非实质性错误,也可以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申请对非实质性错误进行更正。
(二)关于更正的内容
根据本条的规定,更正的内容为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以及注册文件中的非实质性错误进行修正。商标注册文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文件,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身份主体信息证明文件、商标图样等。注册文件,是指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登记簿。
申请更正的原因是存在涉及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非实质性错误,如名称登记错误、地址信息登记错误以及笔误等。不涉及商标实质性内容,如对商标构成要素进行调整、重新排列或者更换其中的要素等。如果申请更正的内容在实际上使商标变成了另外一个新的商标,即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需要变更注册商标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新申请的商标能否被审查通过,应由商标局依法审查。[1]
适用指引
在适用本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对于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才可以申请更正。这类错误应当明显是由于当事人的疏漏或者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且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来说,这种可以申请更正的明显错误有:申请书上所粘贴的商标图样与所附图样不符、申请书缺乏商标图样、商标图样中汉语拼音有误、商标文字书写不规范、申请书上填写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印章不一致、商标图样不清晰、《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规范、申请人名义或者地址与其所提供证件不一致等。
其次,有权对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进行更正的主体是商标局,且其更正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超越职权范围进行更正是违法行为。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更正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所申请更正的内容确属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的明显错误,并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商标局将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
再次,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明显错误应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申请在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后,要履行通知当事人的义务,这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商标局必须遵守。
最后,通过纸质形式向商标局办理更正申请的,应当根据商标局的要求提交文件。通过电子申请的方式办理更正手续的,还应当按照电子申请的相关规定办理。此外,依据本法第72条的规定,办理更正事项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时按照类别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