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依法转让的程序、条件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2年《商标法》第25条对商标转让作出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1993年《商标法》对该条未作修改。2001年《商标法》在第39条增加了“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规定。2019年《商标法》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42条,对内容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本条共有四款,第1款规定了转让注册商标程序的提起;第2款规定了近似商标的一并转让原则;第3款规定了不予核准的情形;第4款规定了公告核准转让的效力。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商标权的产生、变更、保护和消亡构成了商标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转让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也是商标权变动的主要原因。商标权变动的原因包括转让、继承、共有、投资入股等。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许可、转让、续展、继承、质押、制止他人侵权使用的权利。其中,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处分注册商标的重要方式,也是商标权利变更的主要途径。
商标权转让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该程序的提起,需要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任何一方单独提起均无法启动转让程序。
转让人和受让人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除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外,还需同时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
另外,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商标的声誉,保证商品质量不因主体的变更而受到影响,提出转让申请时,受让人还需签署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承诺书。
只有在共同签署的转让申请、商标转让协议、商品质量保证书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商标转让的申请才能够得以受理。
(二)转让的附随义务
注册商标的转让,意味着商标及其附随商誉的转让,为切实保证商标声誉与商品质量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名不副实的虚假宣传,《商标法》在商标转让程序中特别强调了商标质量的保证。
同时,为了避免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给市场秩序带来混乱,《商标法》还规定了近似商标的强制转让义务。即当商标注册人还注册有与拟转让的注册商标,构成在同一种商品商标近似或者在类似商品上近似的商标,也应一揽子进行转让。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转让申请的不予核准
转让申请出现以下情况时,商标局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说明理由:一是转让的商标存在与他人商标容易混淆,也就是可能存在侵权情况的;二是转让的商标经过审查发现存在不良影响的;三是其他情形,包括商标权利存在瑕疵的,如正在进行诉讼的、正在无效阶段的、正在拍卖的等。
(四)转让公告
商标转让申请经过审查,不存在本条第2款、第3款的问题及其他不适合核准转让的情形的,商标局予以核准转让。
商标转让核准后,予以公告。公告时间是商标转让的生效时间,表明自公告之日起,商标由注册人转让至受让人,同时,商标转让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商标公告转让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
适用指引
商标转让协议的认定
商标转让必须提供商标转让协议,因此,是否存在商标转让协议常常构成商标权属纠纷或者转让纠纷的焦点与难点。实践中,认定商标转让协议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正确区分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的关系。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在文字表述上差异较小甚至没有差异,如在合同中使用“提供”字样。因此,商标转让与许可使用不能仅从文字表面的含义认定,要从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法律关系的区别出发。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商标许可使用是有期限的使用,使用期满后商标自动回归原权利人。商标转让则没有使用期限的问题。
二是正确分析商标投资入股与商标转让的关系。在投资入股、合作经营关系中经常涉及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的投资入股,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是转让还是许可,受让方是股东还是合资企业,都需要根据合同上下文,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作出符合合同本意的解释。
三是全面把握商标转让与技术转让的关系。商标转让与技术秘密转让、技术秘密许可合同可能共同规定在同一份合同中。商标转让与技术转让可能是转让方的同一项义务,也可能是不同的义务。在审查这类合同时,要注意全面审查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