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2年《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此后,《商标法》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的四次修正对该条的序号作出变动,对该条的内容均未作变动。
三、条文解读
所谓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按照本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只能在特定的范围有效,这个范围就是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二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即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
本条中的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审查准予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标识;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商标注册时核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适用指引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或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或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前提,是特定的商标使用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承载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传达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因此,只有商标标识特定化、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特定化,商标的识别或区分功能才能具体地实现。根据本条规定,商标注册后,权利人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相应地,商标注册人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界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两个基本标准。界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的法律保护范围则不在此限。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常常扩大到与核准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以及与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通常认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两个部分。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而商标禁用权,则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如果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商标权人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见,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大于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应当以商标注册证书为依据,而不能以原告所提供的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依据。本条规定在现实中具体表现的载体,就是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载明的商标标识和商品或服务情况,即是本条所指的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现实中,很多商标注册人不按照商标注册证书的记载情况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而将注册商标使用在与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甚至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将注册商标标识中的图案、文字等构成元素修改、替换、变形后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因为这些使用行为已经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的商标也并非核准使用的商标标识,所以已经不属于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前述不规范使用行为时,如果还专门标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等表明注册商标的符号,就违反了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可能由此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