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的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3年《商标法》没有关于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2001年《商标法》第58条规定了证据保全,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2013年《商标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一是删去了原第2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二是将原第1款中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改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2019年《商标法》又有较大的改动,将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内容分列成两条。
三、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人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人的范围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按照《商标纠纷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除此之外的其他人,不得依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保全。第二,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是制止侵权行为,即本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三,证据存在灭失等可能,即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具备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所谓可能灭失,是指因证据的自然特征、性质,或者因人为因素,使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所谓以后难以取得,是指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证据在今后不能取得,或者虽然可以取得但会失去其作用的情形。
根据《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适用指引
在实践中,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必须是为了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第三,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所谓证据可能灭失,是指由于证据的特征、性质或者由于他人故以隐瞒或者毁灭等原因,导致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证据在将来虽然能够取得,但是取证比较困难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有必要赋予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采取一定措施予以保护的权利。[2]
第四,申请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这里所指的“依法”是指《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