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2年、1993年《商标法》均未规定商标执法人员秉公执法的义务。直到2001年《商标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62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13年、2019年《商标法》未对本条内容进行修改,仅对条文序号进行了调整。
三、条文解读
(一)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构成的犯罪包括渎职罪和受贿罪。
1.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条涉及渎职罪中两个具体的
罪名。
第一,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且有条件和能力履行职责,但没有履行,包括擅离职守。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玩忽职守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2)本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第二,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以不正当目的或者不法方式行使职务上的权限。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权限的事项;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对事项作出决定或处理;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2)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以交付财物作为实施职务行为的前提,该财物成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受贿行为的表现包括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2)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
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3)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二)行政处分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