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01年《商标法》第63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2013年《商标法》将条文序号修改为第72条。2019年《商标法》予以沿用。
三、条文解读
(一)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要求当事人在办理商标事宜时缴纳费用,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因为商标注册、管理、复审机关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此外,规定办理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即要求商标专用权人在取得、保护其商标专用权时支付一定的成本,有助于商标专用权人更加积极地维护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不受他人侵害。
(二)办理商标事宜的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由于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环节很多,哪些业务缴纳费用较为适宜,收取费用的标准如何规定,情况较为复杂。此外,收费标准也需要随着情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不在本法中作具体规定比较合适。因此,本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适用指引
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事项,包括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所谓其他商标事宜,是指除申请商标注册以外的其他与商标有关的事项。如转让注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变更商标注册人住址等事项。
根据本条的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另定”。按照目前的实际做法,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即财政部共同制定。按照1999年6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标字〔1999〕第161号文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具体的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商标评审延期费、商标异议费、变更费、出具商标证明费、撤销商标费、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