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票据活动中基本原则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2004年未作修正。
三、条文解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条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些都是民事法律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应当有序地运行;在现代法治国家,则要求国家依法来管理经济。因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里对法律应作广义理解,即它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条例、命令、决议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仅包括本法,也包括《民法典》等其他法律。
遵守本法,主要是指在从事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票据行为应严格遵守《票据法》对票据活动等票据文句实质规定或者形式要求规定,如汇票、本票、支票上,必须分别标明“汇票”“本票”“支票”的字样,票据当事人的签章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自然人在票据上签名的,应当签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签其曾用名、笔名、艺名或字号等。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有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又如在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应具备真实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如有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恶意串通,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根本没有资金关系,出票人签发由付款人付款的票据后,付款人根本无力付款也不打算付款,却予以承兑,待汇票到期后,又以无力支付或出票人资金不到位为由拒绝付款,故意制造纠纷引起诉讼,而付款人实际背后得到出票人的不当利益。还有一种是出票人与受票人恶意串通,两者之间根本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和债务关系,而是企图通过票据的背书转让欺骗他人,从中取得不当利益。
遵守本法以外的法律,包括两方面含义:(1)遵守与票据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典》中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完全适用票据行为人,《
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完全适用本法中关于丧失票据补救的公示催告;(2)票据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我国法律规定枪支弹药是禁止流通物,不得自由买卖,因此,不得利用票据违法购买枪支弹药,不得利用票据行贿受贿。
(二)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条规定:“票据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些都是关于民事活动(包括票据活动)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法律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保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身利益,但是,应该看到,在当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和法人的个体利益之间仍然是相对分离的。在实践中,这两方面的利益也会产生一些矛盾。这就需要借助于法律规范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之间的利益,避免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利益而忽视另一方面的利益的现象。
我国法律不仅将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且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将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之一。《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就是要提倡人人爱护公共财物,保护环境和资源,自觉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的时候,要挺身而出,英勇斗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首先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诸如在民事活动中,为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恶意通谋损害国家利益,采取侵吞、哄抢、私分、截留等手段损害公共财产或利益,或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等。其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表现为公然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或者破坏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不过,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与尊重社会公共道德的原则并不能等同。前者着重于对正常经济和生活秩序的保护,后者着重于对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关系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