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票据金额的记载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2004年未作修正。
三、条文解读
票据金额是指一定数额的货币单位。票据为完全的金钱证券,票据权利为完全的金钱债权,因此,票据金额的记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法将票据金额的记载规定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之一,足见其重要性。
(一)票据金额的记载
依本条规定,票据金额应同时以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例如票据金额陆仟元整、6000.00元;只有中文大写或者只有数码记载,票据均无效。本条中的中文大写包括中文大写的繁体字和国家规定的简化字,数码一般是指阿拉伯数字。同时以文字和数码记载票据金额的意义,一是用文字和数码相互对照,以确定票据金额;二是加大变造难度,以防止票据金额变造,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利益。
《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金额的记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其附件1《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的要求,票据金额的记载应把握以下几点:
1.中文大写金额的写法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億、陸、萬圆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2.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应注意的问题
(1)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③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3.票据的出票日期的写法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书写工具一般要求用钢笔或毛笔填写票据金额,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有些地方还要求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票据金额。以上要求是为了防止他人变造票据,易于保存。
(二)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处理
本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本法对用两种数字书写形式的效力的规定,是严格主义的体现。这一规定是与本法生效以前的有关规定不同的。在本法生效前的有关规定往往规定大写和数码相一致时,应以中文大写为准。而本法生效以后,必须按照本法执行,数字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票据无效。但《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42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九条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