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及其效力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5年正式通过的《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004年修正的《票据法》延续了这种规定。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汇票记载内容的辅助性规定,其含义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1.根据本条的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汇票上记载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此类事项是否记载都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法律效力,而且所记载的这些事项也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以记载本法规定的记载事项为必要条件。因此,票据上记载的可以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仅限于票据法规定的事项。本法对于各种票据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等。对于本法规定以外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该票据项下的有关单证的名称及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等,汇票当事人可以记载在票据上,但是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本条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票据都是基于一定原因而签发的,当事人为了方便清算,实现票据权利而需要在票据上记载某些与原因有关的事项。同时,这些事项的记载也体现了对汇票管理的要求。
所谓“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是指凡是票据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内容,即使在汇票上有所记载,也不对汇票关系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依据其他法律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有的汇票出票人与收款人事先约定到期不能支付票据金额时的赔偿数额并记载于汇票之上,此项内容即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而是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又如,有的汇票出票人在出票时就与其他票据关系人约定了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并记载于汇票之上,此项内容则是产生
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而不具有汇票上效力。再如,有的汇票上还记载有开户银行名称、行号和账户名称、账号等,这些内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可以发生票据结算办法上的效力。此外,票据签发的原因和用途,该票据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以及该票据项下的有关凭证等,都属于此类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的内容。对此,我们可统一称之为任意记载事项。汇票中的任意记载事项只是对某一具体汇票关系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而不具有普遍的票据法上的效力。本法规定任意记载事项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也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其目的在于保证票据自身的安全,同时亦可规范本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多为有关实质关系的事项,较典型的如:(1)合意管辖约定,当事人在票据上记载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尽管在票据法上不发生效力,但发生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2)违约金约定,当事人在汇票上记载违约金。(3)通知文句,如“依通知”。(4)资金文句等。上述列举的可以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作出了明确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发生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上的效力。
2.本条规定赋予汇票关系当事人在汇票中记载法律规定以外事项的权利,但这种“任意记载事项”并非毫无限制,根据各国和地区法律规定和票据活动的实践,有些事项是禁止在汇票中记载的。
禁止在汇票中记载的事项可分两种情况:(1)使汇票无效的事项。例如,汇票为无条件支付的票据,无条件支付文句是票据法所规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了支付条件(如对待支付、收到货物后付款或对支付方法加以限制等),那么此项记载即可导致整个汇票无效。(2)该记载无效的事项。有些事项虽经当事人记载于汇票中,但不发生任何效力。对此,各国和地区票据法中常规定为:“其记载无效”或“视为无记载”。
此外,从其他汇票制度发达国家和国际有关汇票公约的规定来看,除《票据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事项,在票据权利设立上具有票据效力外,还允许作其他任意记载事项。例如:(1)利息和利率。由于汇票具有持票人向出票人提供商业信用的性质,即当出票人购买了持票人的货物、商品后,不立即支付现款,而是在持票人同意的情况下,签出一张在其后一定期日付款的汇票,如果汇票金额仅反映货物或商品成交的实际价格,那么从出票日到汇票到期日并得到付款之间,持票人还应得到一定的利息。因此,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可以按约定记载有关计算利息的利率或直接标明利息金额。(2)预备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可以参加承兑,持票人不得拒绝预备付款人的参加承兑。(3)担当付款人。如果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付款人一时资金紧缺,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其营业场所或住所时,可以由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代理付款人付款的担当付款人。持票人按该记载向担当付款人请求付款。在付款人可以履行其义务时,就可撤销或变更出票人指定的担当付款人,由自己亲自进行承兑和付款。以上所列举的可以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作了明确记载,则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适用指引
80年代中期我国银行结算体制改革开始使用汇票以来,汇票主要以银行汇票为主,汇票上的记载事项一般采取《票据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中列举的事项内容,这是在我国当前情况下,使用汇票所必须确定的票据权利的内容和票据关系的内容。与国外长期实行汇票制度的国家相比较而言,上述规定中的必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同我国目前出票人、付款人等现有条件也是相适应的。[1]汇票上也可以记载《票据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