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后手及其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在《票据法》制定过程中相较于草案未出现大的变动,在2004年《票据法》修正过程中,也未作修正。
三、条文解读
(一)后手与前手
一般来说,汇票背书转让关系的当事人就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两者之间通过背书和支付行为而产生汇票权利的转让。背书转让可以多次进行,在多次背书转让中,同一个人的身份会因处于不同的转让关系中而有所不同。如前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在下一次背书中则成为背书人。在这里,又引入两个新的概念,即前手与后手。所谓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所有债务人;所谓后手,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此外,后手还应包括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前手和后手的概念不仅体现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所处的位置,更为重要的是它所表明的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比如,出票人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B背书转让C,C再行背书转让最后的持票人D。在这些票据关系中,A是B的前手,B为A的后手;A、B都是C的前手,C为A、B的后手;A、B、C都是D的前手,其中C是D的直接前手,A、B属于D的再前手,都要向D承担票据责任。D为A、B、C的后手,在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付款时,可以向A、B、C行使追索权。
(二)后手的责任
本条第1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所谓背书的真实性,是指背书人应当依法为背书行为,不得对票据进行伪造和变造。票据的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的名义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包括假冒他人的名义为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本法第1款是对背书而言的。伪造者假冒他人名义为背书行为,从具体个人方面讲,可能是假冒现在的某个人,也可能是假冒某个已死亡的人,还可能是假冒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人。至于伪造的方法,可以是模仿他人的签名,或者仿刻他人的印章,也可以是盗用他人真正的印章,或者滥用在自己手中保管的他人印章等。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一种行为,包括变造日期、应付金额、付款时间、付款地等。
所谓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是指下一次背书转让中的背书人应当对其上一次背书转让中的背书人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据此规定,在一次背书转让关系中,被背书人只有证明了背书人背书的真实性,才能以背书人的身份再次将汇票背书转让。背书连续转让关系中,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的身份和票据行为的真实性负责,即后手应当能够证明其前手在背书转让时确实为票据权利人,并确实通过背书行为将该汇票权利转移到自己之手。未尽审查义务,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恶意就是明知让与人没有让与权利,重大过失就是没有尽到一般人应有的注意,即稍加注意、留心就可得知让与人没有让与权。比如,C明知B假冒A的名义背书转让票据,而接受了该票据,即C明知B伪造票据而取得,构成恶意取得票据;又如,C对B非常熟悉,知道他资金有限,当B向其转让一张巨额票据时,依一般人的认识C就应该注意到B变造了票据金额,不能接受,而C没有注意到,接受了,这时C构成取得票据有重大过失。在这两种情况下,C对其直接前手B背书的不真实,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之所以如此要求,是基于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而定的。背书转让通常具有三方面的效力:
1.权利转移的效力
背书是背书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其基本效力就是依行为人的意思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而且,因背书而转让的权利是持票人的一切汇票权利,包括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前手的追索权、对票据保证人的权利等,也包括将票据权利转移与他人的权利。
2.担保付款的效力
背书人在无相反记载时承担担保承兑与付款的义务,如果持票人(背书人的后手)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向背书人(持票人的前手)行使追索权。而且,背书人的这种担保责任不是对其直接后手一人存在,而是对其所有后手均存在。这就是背书的担保效力,它是一种法定效力,并非来自背书人的意思表示。
3.权利证明的效力
这是指持有连续背书汇票的最后被背书人,只要持有票据,就推定他是合法的权利人,而不必证明实际权利转移的过程。这种单凭背书连续即可行使汇票权利的能力也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效力,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
适用指引
由于汇票背书转让具有如此重要的法律效力,受让人所取得的汇票权利范围如此之大,因此关于受让人取得汇票权利合法性的证明也就显得更为重要。但在汇票多次转让的情况下,最后持票人除与其直接前手外,与其他汇票关系人之间可能毫无接触,如果要求其证明整个票据流通中的每一次转让均合法有效,困难较大,并因此而阻碍人们对票据的使用和票据流通。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法律要求汇票背书转让中的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并且仅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即可。这样,在汇票多次背书转让的情况下,每个环节中的后手都对其前手担负同样的责任,从而构成一系列的责任体系,最终凭背书连续即可保证汇票最后持票人所取得的汇票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从而便利其汇票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