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后背书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在《票据法》制定过程中与草案相比未出现大的变动,在2004年《票据法》修正过程中,也未作修正。
三、条文解读
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之后的转让背书,为期后背书。本条对期后背书作了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被拒绝承兑的汇票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的汇票。汇票上的付款人并不是当然的票据债务人,只有在经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付款人如果对汇票拒绝承兑的,就不具有汇票债务人的地位,不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这样,收款人或持票人虽然在汇票成立时已取得付款请求权,但由于付款人的拒绝承兑,付款请求权行使的对象也就根本不存在,从而使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得以确定。这时,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只能通过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以取得票据金额。如果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不行使追索权,而是将该汇票继续转让,那么受让人在取得该汇票时,其付款请求权也是不确定的,也只能通过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取得票据金额。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是指对不需承兑的汇票或者业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汇票。对被拒绝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即使对汇票已作承兑,负有于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已得到确定。但是,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得到实现。此时,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也只能通过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来取得票据金额。如果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不行使追索权,而将该汇票继续转让,那么受让人虽然也可以取得付款请求权,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但实现的可能性却是极小的。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是指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汇票,属于一种逾期限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是出票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在签发汇票时确定的,目的是有助于出票人对付款人作好资金上的准备和安排。这就要求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方可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同时,法律为了保障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能有一个充足的时间行使付款请求权,而特别规定了一段期限,即法定的付款提示期限。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起至法定提示期间届满前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内没有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这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将该汇票继续转让,受让人只能取得付款请求权。
该条的规范意旨有两点:(1)对拒绝承兑的汇票和拒绝付款的汇票,按照本法的规定,持票人应该请求作成拒绝承兑证明或者拒绝付款证明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以保全其票据权利,而不能将汇票再进行转让;对于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持票人因未履行保全其票据权利的手续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此时,持票人或者应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在票据时效届满后,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也不能将该票据再行转让。既定为“不得”,就是禁止性规范。据此可认为,期后背书为违反禁止性规范之行为,是无效行为;(2)期后背书仅使被背书人对背书人有票据权利,不能使被背书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享有票据权利。由于期后背书违反《票据法》禁止性规范而无效,就不能像有效背书那样,使全体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担票据责任。但是,期后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即本法第4条第5款所规定的“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本条的规定,实际上认可了期后背书的效力,这就是,持票人对期后背书人有票据权利,而对其他票据债务人无票据权利。
从票据法理论上讲,票据被拒绝之后,流通性受到限制,票据到期日过后,即失去流通性,因此,不应再为背书转让。然而,在事实上难以杜绝被拒绝后仍然转让,依背书取得票据,或由其他原因在付款提示期限后依背书取得票据。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要维护票据流通规则的严肃性;另一方面,要维护持票人的正当利益,由这种价值取向出发,就有了持票人对期后背书人有票据权利而对其他票据债务人无票据权利的立法规范。
本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所谓“不得背书转让”就是指这三种汇票转让的效力,即这三种汇票失去了流通性,即使转让,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只具有民法上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
适用指引
期后背书的普通民法债权转移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在一般转让背书中,汇票债务人不得以对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的被背书人;而在期后背书的情况下,汇票债务人可以用对抗期后背书的背书人的事由对抗被背书人(即持票人)。
2.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持票人)不能对期后背书的背书人当然取得票据权利。
3.期后背书没有担保效力,但期后背书仍有权利转移的效力和因背书连续而证明权利的效力以及免责的效力。总之,期后背书的效力与一般转让背书相比要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