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兑的概念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2004年未作修正。
三、条文解读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制度。就汇票来说,出票人在出票时,委托他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代替其向持票人进行付款,而该付款人在出票的当时并未在汇票上签名,并无当然的支付义务。因而,为确认付款人能够进行付款,就需要付款人进行承兑。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诺付款,支票是由出票人指示自己的开户银行进行付款,因而均无须承兑。
根据本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就承兑的性质来说,尽管其在形式上表现为由付款人对出票人在出票时进行的付款委托,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承诺,但承兑行为是单方性的票据行为。承兑并不是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付款人表明承担票据债务的单独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承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汇票的出票人、票上所载付款人、持票人。持票人可能是票上所载收款人,也可能是依背书而受让票据的人。由于承兑行为的完成就在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同的票据关系。
第一,承兑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形成了票据上的付款委托关系。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向付款人发出了委托其付款的要约。由于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在出票时,出票人无须取得付款人的承诺,即可完成出票行为,并由此创设票据权利。持票人取得票据的交付后,当然取得票据权利;但该票据权利能否向票上所载付款人行使,则是不确定的。在票上所载付款人进行承兑后,即表明其接受了出票人发出的、委托其付款的要约,从而确定地承担付款责任。
第二,承兑在付款人与持票人之间,形成了票据上的主债权债务关系。汇票出票后,在未经付款人承兑时,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无绝对的付款责任;但持票人的票据上权利确已发生,此时的主票据债务人,当然应该是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进行承兑后,付款人作为承兑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兑人对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不仅承担着绝对的付款责任,而且承担着最终的票据付款责任。即使该汇票的出票人成为持票人,也不妨碍其向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
第三,承兑在持票人与出票人之间,形成了票据上的从债权债务关系。付款人进行承兑后,承担了绝对的付款责任,成为主票据债务人;相对于票据权利人来说,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不承担票据的直接付款责任,只承担担保责任。
(二)承兑的特征
1.承兑是一种票据行为
承兑是承诺兑付汇票金额的简称。承兑使承兑人和持票人之间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因而是票据行为。
2.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承兑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和背书、保证等票据行为一样,承兑行为须以基本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故承兑行为是附着于出票行为之上的附属票据行为。见票即付的汇票因为一经提示见票即应付款,或没有承兑的必要,但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汇票均应按期提示承兑。同时,作为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的绝对要式行为,必须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等表示承兑意思的文句并由付款人签名,才能产生承兑的效力。
3.承兑是一种要物行为
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承兑汇票时,须将汇票现实地提示、交付给付款人,付款人在目睹了汇票及其所记载内容后,才能决定是否承兑。待付款人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并签名后,尚需将已经其签字的汇票交还票据权利人——提示承兑的持票人,承兑始生法律效力。从承兑的整个过程来看,包括持票人交出汇票和付款人交还汇票两个主要环节,这两个环节均离不开汇票本身,在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前,承兑人可以随时撤销承兑,故承兑系以要物为基础,具有要物性,是一种要物行为,它以持票人交出票据为前提,以承兑人交还票据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在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以前,即使付款人已为承兑签字,仍不产生承兑的法律效力。
4.承兑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在三种票据中,本票是己付证券,付款人即出票人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不必承兑。支票为支付证券,见票即付证券,银行在出票人存款账户内有足额款项时,实际上是以出票人的金钱向持票人付款,因此,银行有无条件立即付款的义务,不必以承兑来给持票人增添麻烦。而汇票,除见票即付者外,其他汇票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不负付款义务,出票行为不能为付款人设定无条件付款义务,必须由付款人作出同意付款的意思表示,才能使他本人成为票据上第一债务人,因此,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现象。
承兑仅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的票据行为,其他的票据当事人,无承兑的资格。外国票据法普遍设置参加承兑制度,允许其他人为维护票据信誉,进行承兑。我国票据立法过程中,认为这种制度在我国并无实际需要,故没有规定。
承兑以承兑人的签章和记载承兑事项为必要条件。承兑是一种票据行为,签章和记载“承兑”字样必不可少,不签章,不生承兑的效力;不记载“承兑”字样,极易与其他票据行为混淆,发生歧义和争执。然承兑不限“承兑”二字,只要是表明承兑意义者均可。承兑记载事项,在汇票正面记载,现代票据实务中,银行统一印制的空白汇票凭证的正面,设有专门供承兑人签章和记载的位置,承兑人应在专门的位置为承兑行为。
5.承兑以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为内容
承兑是付款人同意依汇票文义负担付款义务的票据行为。因此,承兑的意思表示,只能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为内容,不能是其他,也不能附条件。
6.承兑具有独立性
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和付款委托文句既不具有使付款人负有必须承兑的法律义务的效果,又不具有使付款人当然地成为票据债务人的效力。付款人是否为承兑,完全由付款人自主自愿地决定,取决于付款人独立的意思表示,付款人于提示承兑时,完全可以无视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及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利益关系等因素而拒绝承兑;同样,付款人于提示承兑时同意承兑的,也并非取决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和其与出票人间的资金利益关系,尽管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赋予了付款人的承兑资格以及付款人与出票人间的资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其是否承兑。同时,付款人在签字承兑后、交还票据前还可以随时撤销承兑。因此,承兑虽系以基本票据行为为前提的附属票据行为,但从性质上看,承兑实质上是基于付款人独立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独立于其他票据行为之外的票据行为,且汇票一经承兑,即使该汇票系伪造汇票,付款人对持票人即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事后不能以汇票系属伪造、实际并不存在出票人的委托意思等为由拒负票据责任。另一方面,付款人经承兑而成为票据主债务人,不仅是提示承兑的持票人的债务人,而且是承兑后经背书转让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