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兑的记载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2004年未作修正。
三、条文解读
承兑与出票、背书一样都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应按法律规定的格式作出承兑的记载。根据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承兑依付款人记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正式承兑,又称完全承兑,是指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或同义文句,并由付款人签名的承兑方式。略式承兑,是指仅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名而没有记载承兑文句的承兑方式。
从本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本法不承认略式承兑方式,只允许汇票的付款人进行正式承兑。依据本条的规定,承兑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1)承兑文句,即承兑人(付款人)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照兑”“照付”“同意支付”等文句,否则不构成承兑。(2)付款人签名,亦即承兑人签名,这是付款人依承兑而负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的重要依据,是承兑行为必不可少的记载事项。(3)对于见票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日期也是承兑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这是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付款日期在付款人承兑汇票之前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持票人的汇票权利能否实现也无法确定,只有承兑后才能确定,因此本法要求承兑人在承兑时定明付款时间,目的在于明确汇票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汇票的信用。
(一)承兑文句的记载
根据本条规定,承兑文句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时,应当在票据上记载“承兑”字样或与承兑同义的文句如“兑”“照兑”“兑付”等,并由付款人签章。承认略式承兑的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付款人仅在票据上签章也可以。承兑字样的记载或付款人的签章称为承兑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上没有以上两种记载之一的,汇票即没有承兑。本法没有略式承兑的规定,因此票据上必须载明承兑字样并签名,承兑才能生效。
(二)承兑人签章
根据本条规定,承兑人签章也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人应为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原则上要求承兑人的签名必须与票据上所载付款人的名称完全一致;如果在外观上虽然非为同一人,但在实质上为同一人时,仍可成立有效的承兑。由票据上所载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记载承兑时,不发生承兑的效力。但对承认参加承兑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如票上所载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参加承兑人而参加承兑时,则发生参加承兑的效力。
(三)承兑日期
按照本法规定,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场合,承兑时应当记载付款日期,如无此记载或者记载不确定,则承兑日期的记载,是确定汇票付款日的唯一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承兑人应将实际进行承兑的日期记载为承兑日期。在持票人要求以提示日作为承兑日期时,并不影响承兑的效力。本条第2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视为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进行承兑。但此规定仍有一定的问题,即持票人何时提示承兑,在票据上并无特别的记载,提示承兑日期的确定,仍然无确切的根据,只能依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汇票时签发的回单上所标明的日期来确定。
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时,除在记载事项上须遵循法律规定之外,还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即:(1)汇票的承兑记载应在汇票的正本上进行,而不能在汇票的副本或粘单上进行;(2)汇票的承兑应在汇票正面进行,不能在汇票背面进行。这一要求的实际意义在于保证承兑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使持票人易于辨认汇票上承兑的记载,尤其是承兑人的签名,从而避免汇票上各种签名的混淆。本条第1款对这一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