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附条件承兑的效力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2004年未作修正。
三、条文解读
在汇票的承兑中,以付款人的承兑记载是否对汇票文义有所限制为标准,可将承兑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不单纯承兑即附条件承兑。
单纯承兑是指付款人对汇票的承兑完全依照汇票上所记载的文义予以承兑,不附加任何条件。单纯承兑是承兑的最正常情况,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即付款人一经承兑就须负担到期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来讲,汇票的承兑以单纯承兑为原则,不得附带其他任何条件,否则不生承兑的效力。本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不单纯承兑,又称附条件承兑,是指付款人并非完全依照汇票所载的原有文义进行的承兑。附条件承兑一般是对汇票上原载文义的限制或变更,只是变更的程度大小不同而已。但不管怎么说,只要承兑人未按汇票原载文义进行承兑,即构成附条件承兑,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付款人(承兑人)在汇票上记载担当付款人。担当付款人从性质上讲属于付款人的代理人。因此付款人可以在承兑时指定担当付款人;出票人已指定担当付款人的,付款人承兑时可将其予以涂销或变更。
2.付款人承兑时可在汇票上记载付款处所。但按《英国票据法》的规定,如付款人仅记载在某一特定地点付款的承兑仍是普通承兑即单纯承兑,如记载只在某一特定地点而且不在其他地点付款的,即构成附条件承兑。
3.付款人为一部承兑。一部承兑因改变了汇票金额文句的原义,也属附条件承兑的一种。
4.付款人承兑时附加变更条件或终止条件,包括附加解除条件。如,“本承兑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或“如到期日后三日内不请求付款的承兑失效”等,附加终止性条件如“若于到期日前收到出票人支付的资金,则于到期日付款”等,附加变更条件如变更到期日等票据其他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