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付款人如何支付汇票金额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2004年未修正。
三、条文解读
(一)持票人一经按期为付款的提示,付款人应即时付款
即时付款是国际上票据流通中采用的通行规则,本法对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远期汇票,规定了到期日后还有10天的提示期限,等于赋予了付款人法定的延期付款的权利,付款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付款资金,所以,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同一天履行付款责任,不能再延长付款期限。
(二)付款人应按照汇票上记载金额全部付款
汇票是文义证券,汇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必须严格依照汇票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汇票金额是汇票上必须记载的重要事项,是持票人行使汇票权利和付款人履行汇票债务的核心内容。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是为了取得汇票金额,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其履行付款责任的体现。只有在付款人按照汇票上记载的全部金额支付给持票人后,持票人的汇票权利才获得实现,付款人及其他汇票债务人的责任才得以解除,汇票关系才能够最终消灭。因此,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应当将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全部支付给持票人,不能只支付部分金额,否则付款人将承担不付款的责任。
(三)委托银行收款是指由持票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这种结算方式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不断变化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方式的需要而出现的。委托收款方式,只规定收款单位必须提供委托银行收款的有关凭据,不强调要有经济合同及运输部门的货物发运证件,比托收承付方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使用范围更广泛,便于收款单位主动收取款项,所以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之间的跨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和其他应收款项,广泛使用委托收款方式办理结算。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应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并将其交与受委托的银行,作为银行代理收款的依据,再由银行将有关结算单证交付付款人或付款人的开户银行,请求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这等于是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在法律上与持票人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具有同等效力。
适用指引
本条规定了付款人即时付款的原则。
一、付款人付款的条件
持票人依照本法第53条的规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就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这就是说,只要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就必须在当日付款。持票人提示付款是前提条件,付款人付款是结果。即持票人按照下列方式提示付款,付款人就有义务在当天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
3.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
二、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付款人经审查承担付款义务的,必须在当日内向付款人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全部付款。关于付款人在当日足额付款,理解时应把握以下两点:
1.当日的含义。付款人在当日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后,付款人在提示后,从承诺付款时起至当天正常经营活动结束时止这段时间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在当日付款并不等于立即或者马上付款。法律规定当日付款,对于付款人准备资金按时向持票人付款,以及尽快了结债务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付款人当日付款,参照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票据法关于付款期限的规定,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这种规定,与《英国票据法》规定的3日犹豫期间是不同的。
2.足额付款。根据票据理论,汇票是文义性要式证券,付款人付款时应当按照汇票金额足额付款。本条的规定,给付款人设定了全部付款的义务,否认了付款人部分付款,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规定,付款人可以就汇票金额的一部分付款。这种允许部分付款的规定,与我国票据法足额付款的规定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