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付款的币种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源于1995年公布的《票据法》第59条,2004年修改时,条文顺序及内容均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汇票作为票据的一种,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属于债权的有价证券中的金钱证券。既然汇票是金钱证券,汇票付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定是货币。然而,不同国家货币的币种不同,汇票金额如为外币,应以什么币种,以什么汇价支付?当事人可否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有所约定?本条解决的就是这两个问题。
汇票的付款系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的确定金额足额支付款项,才能付款完成。收款人或持票人只有在收到付款人支付的相应票据款项,方能实现其获得票据付款的目的。汇票金额记载为外币时,因币种差异和各货币之间的汇价差异,按照票据进行付款时,付款人应当按照何种币种支付、按照何种汇价支付就十分重要。
本法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票据法有关外币汇票的规定,根据我国外币汇票支付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规定两种方式:
(一)以人民币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支付
汇票为外币金额的,即汇票的金额不是人民币而在我国支付的,应当将该外币金额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兑换成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币种支付
对于外币汇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支付的外币币种,则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汇价,以约定的币种支付汇票金额,当事人约定什么币种,就支付什么币种。当事人约定以出票日计算汇价的,按出票日折算;约定付款以付款日计算汇价的,按付款日折算。本法赋予了票据当事人约定币种的权利,票据当事人有权约定支付的币种,任何人不能非法限制。
适用指引
一、支付方式和支付价格
如果汇票金额为外币,由于在我国进行付款,通常应当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价格应当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予以计算。
二、当事人特别约定
当事人对支付币种及汇价计算方式、支付价格等有特别约定的,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