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追索人清偿债务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2004年未作修正。
三、条文解读
追索关系中,被追索人指的是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其中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是汇票上的次债务人,必须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持票人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必须向持票人清偿债务。这些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清偿债务之前,除所有持票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其票据权利保全手续,以及票据权利时效届满等情形而致使追索权丧失,其票据责任不得解除。另有在向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其责任即被解除。被追索人包括初次追索中的被追索人和再次追索中的被追索人。
适用指引
一、初次追索中的责任解除
初次追索中,持票人是追索权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支付《票据法》第70条第1款规定的金额的费用,并依照第70条第2款的规定履行义务。
(一)被追索人支付规定的金额的费用
持票人向被追索人请求支付本法第70条第1款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被追索人按照规定支付的,被追索人的责任才能免除。这是被追索人解除责任之前提条件。具体地讲,被追索人应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
(二)持票人交出汇票及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收据
被追索人按规定清偿债务后,持票人应当交出拒绝付款的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此义务是《票据法》给持票人设定的,持票人必须履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给持票人设定了义务,也就等于赋予了被追索人权利,即被追索人有权要求持票人交出汇票、有关拒绝证明并且出具收到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收据。
(三)被追索人责任解除
被追索人依法清偿了汇票债务,即向持票人支付了汇票金额、汇票金额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其汇票责任解除。所谓责任解除,就是指被追索人再没有清偿汇票债务的义务,其他人也不能再向被追索人行使追索权。法律规定的被追索人不再承担责任,被追索人可以据此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二、再追索中的责任解除
被追索人按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向持票人支付了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后,可以依据持票人交出的汇票、有关拒绝证明和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行使再追索权。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在获得清偿后,即依据本法第71条的规定,再追索中的被追索人向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即再追索权人,支付了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其责任解除。
(一)被追索人支付了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再追索中的被追索人(以下简称被追索人)在受到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即再追索权人(以下简称追索权人)的追索后依据本法第71条的规定支付了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的,被追索人的责任才能解除。履行了清偿义务是其责任解除之前提条件。具体地讲,被追索人清偿下列汇票债务:(1)已向初次追索人支付的全部金额;(2)已付的全部金额的利息,即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追索人发出通知书支出的费用。
(二)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交出汇票和拒绝证明并出具收据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后,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且出具收到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收据。再追索中的追索人的这个责任与初次追索中持票人的责任相同。同样追索人有义务将汇票和拒绝证明交给被追索人并且出具收到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收据。被追索人也有权要求追索人向其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收据。
(三)被追索人责任解除
再追索中的被追索人依法清偿了汇票的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也就是说,被追索人向追索人支付了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全部金额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后,其汇票责任解除,不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被追索人没有再次清偿汇票债务的义务;其他汇票债权人也不能向其行使追索权。如果其他汇票债权人再向其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可以以已清偿汇票债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了被追索人的责任因其已经履行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