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支票分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2004年未作修正。
三、条文解读
根据权利人记载方式、收款人、支付方式的不同,支票存在不同的分类方法。本条仅从支付方式对支票分类作出具体规定,即普通支票、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
(一)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是票面不记载特殊支付方式的支票,可以由出票人使用时再行选择确定支付方式。用于支取现金则无需另行记载支付方式;用于转账时,则需专门记载转账字样。这种规定,类似于国外对于支票划线的规定,支票由出票人在支票正面加划两条平行线,只能通过银行收款。不加划平行线的,由收款人自行支取现金。
划线支票又叫平行线支票,是指由出票人、背书人或持票人在支票上划两条平行线,付款人只能向持有该支票的另一银行或另一其他法定金融机构或自己的客户付款的支票。出票人通过划线,限定了收款人的资格。划线支票的付款人不得把支票金额直接交付给持票人,而应该把相应的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开户银行,再由开户银行把款项转付于收款人(即持票人)。这样做,虽然于收款人有不便之处,但可以防止支票伪造和支票遗失或被盗时被人冒领,对收款人较安全。
(二)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是指定支付方式为支取现金的支票,票面上预先印制“现金”字样。现金支票不能用于转账。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1条的规定,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现金管理是银行依法管理流通中现金,控制现金使用数量和流通渠道的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在我国,进行现金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有利于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顺利进行,防止利用现金在计划外盲目开支、盲目采购;有利于保证货币发行权的集中统一,稳定货币币值;有利于制定社会集团购买力,缓解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不平衡矛盾;有利于控制消费基金规模,稳定消费品物价;有利于集中社会闲置资金,扩大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利于消除社会的腐败现象,抵制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行为。
(三)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的形成,是我国现金管理政策的产物,目的是限制现金的使用,因而有转账与现金支票之分。虽然转账支票与划线支票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存在目的不同。划线支票虽然也是只能由银行代理收款,但目的在于安全。
所谓转账支票,是指付款人将支票金额记入持票人账户,而不以现金支付的一种特殊支票。转账支票的作用在于防止支票被冒领。因为持票人使用转账支票,须在付款银行开有账户,当非真正持票人在使用该支票时,其不一定在付款银行开有账户,即使开有账户或新立账户而被冒领了支票款,一旦被发觉,便可顺藤摸瓜轻易查出该冒领者而向其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