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支票金额授权补记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2004年未作修正。
三、条文解读
(一)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有别于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出票人对票据必要记载事项的一部分不进行记载,即在票据上签名发行时预定授权他人进行记载,并依票据所载文义发生票据效力的凭证。从形式上来说,在出票时,票据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该票据即应视为无效。但是,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很可能出现在出票时对一些必要记载事项一时不能确定,但又需要事先发票的情况。基于此,各国和地区票据法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空白票据是一种特殊的票据,它除了具有一般票据所具有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1.空白票据是一种有部分记载事项的票据
所谓部分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应该记载的事项只记载了部分。其他的未记载部分有意留给持票人在必要时填补。如果票据上任何记载事项都未记载,这样的票据就不是空白票据,而仅仅是由一定机关统一制作的票据用纸。另外,空白票据上的空白是签发票据人故意留下的,将来持票人填补票据空白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并依照约定由持票人在必要时填写。如果持票人未按照事先约定补填,则属于违约问题,出票人不能依相对人违约对抗善意第三人。
2.空白票据是授予相对人对票据上的空白行使补充权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空白票据,相对人虽然已持有票据,但是签发票据的行为尚未完成,因此,空白票据仍然处于签发票据的阶段。只是对于票据上的空白不再由出票人进行记载,而是由出票人委托给相对人必要时将票据上的空白进行补填。只有在空白票据的空白全部补填后,才能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空白票据是由相对人最终完成的一种特殊票据
一般的票据,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置完全由出票人自己行为,而空白票据,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置则由出票人开始,由相对人完成。有一个从出票人制作成未完成的票据,将未完成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相对人在必要时将票据完成的过程。由于空白票据的这些特征,故在票据实务上出票人签发空白票据风险责任就大得多。
(二)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
支票出票人在出票时未记载支票金额,可以授权他人补充,在补记前不得使用。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出票人必须在支票上签章并交付支票
空白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签章后,将未填写支票金额的支票交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出票人作成并交付支票时,即意味着授权予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2.支票上没有记载支票金额
支票上未记载支票金额,出票人才可授权补记,如果支票上记载事项完全,则不存在补记问题。
3.出票人授权
空白支票的补记授权,只能由出票人授权,他人不得授权补记;得到补记授权的人,应在出票人授权的范围内补记。
4.未补记的空白支票不得使用
支票未补记前的,不得使用。空白支票在签发和交付后,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在补记完成之前,持票人不得行使支票权利,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值得说明的是,本法只规定空白支票的补记,而没有规定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作此规定时,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空白支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使用较多;二是,不允许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避免造成金融秩序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