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空头支票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2004年未作修正。
三、条文解读
(一)支票的资金关系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证券,提示期限较短且不设立承兑制度。因此要求支票的签发人在付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相应的存款资金。支票的出票人通过支票合同形式委托付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付款,于是支票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有可以依法由其处分的资金。可见,在支票关系中,法律要求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有一定联系,可以说这是票据无因性的一种例外。
汇票也是委付证券,汇票付款人对汇票付款是基于其和出票人之间有资金预约关系。然而,在各国和地区票据法中,并不要求汇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汇票而受到制裁,这表明在汇票法律关系中,票据关系与资金是相分离的。汇票有承兑制度,可以是远期汇票,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可以在付款人处无资金,持票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可以及时行使追索权;支票是见票即付,没有承兑制度,因此持票人不可能知道所持支票是否能得到兑付,无法事先预防,只能通过立法对之进行事后制裁。
(二)空头支票
依据本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本法关于空头支票的定义是十分严格的。即要求在付款人处必须实有支票金额的存款,这便排除了预期或可能收到的存款,也即排除了透支合同。在国外有关立法中,多数国家和地区允许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签订透支合同,即经付款人同意,出票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透支签发支票,由付款人代其垫付,待出票人资金到位再结算,这实际上是一种贷款行为。在我国,银行贷款必须受到国家贷款规模等多种限制,故不允许签订透支合同。
空头支票一方面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另一方面,空头支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了社会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空头支票到处进行诈骗、侵吞国有资产和骗取自然人财产,严重地影响了支票支付结算功能的发挥,导致个别单位拒收支票。因此,本法对空头支票予以专门规范,以保障支票的安全与流通。
一、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某静票据诈骗罪案
关键词:空头支票 票据诈骗罪
裁判摘要:被告人许某静以其母亲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骏发铸造厂急需资金为由,以开具的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作抵押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被害人毕某海、骆某良、骆某华、许某大量借款。经查,2013年至2014年,许某静先后开具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计28张,骗得款项计6913238元。随后,许某静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前期高息借款,部分用于个人高消费等。人民法院认为,许某静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予以隐瞒,虚构借款用途,不计后果地向他人高息借入大量款项,所得资金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主要用于偿还旧债,持续诱骗他人提供借款,完全没有考虑如何归还且最终无法归还后续借入款项,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许某静使用签发空头支票和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案 号】(2019)粤刑终66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广东粤合矿业有限公司诉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德晟投资有限公司、茂名裕东能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关键词:空头支票 赔偿金
裁判摘要:《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系对出票人妨碍票据流通性的规定,其实质是要求对出票人进行惩罚,以保障票据的顺利流通。结合本案,出票人德晟公司开出了票面金额为9412624.28元的空头支票,因此持票人粤合公司有权要求德晟公司支付188252.48元(9412624.28元×2%)的赔偿金。
【案 号】(2018)粤01民终9501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