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2004年未作修正。
三、条文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和补充适用国际惯例原则。
(一)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它包括多边的协议和双边的协议。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一国参加或者缔结国际条约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后,就负有遵守该国际条约的义务。一般来说,国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承认国际条约的效力:一是在缔结或者参加某国际条约后,通过国内立法程序把该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立法,予以实施;二是在国内法中原则规定承认国际条约的效力,并在国际条约内容与国内法规定发生冲突时,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我国基本上采用后一做法。本条第1款的规定,是其例证之一。
(二)补充适用国际惯例原则
依本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外票据纠纷的处理,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国内法均无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项原则。所谓国际惯例,是指长期实践中反复使用而形成的,各国和地区普遍承认的,具有固定内容的习惯做法。国际惯例有的以成文形式表现,有的则以不成文形式出现。通常认为,各国和地区在票据应用中普遍采用的公认的习惯作法、国际商人以及其他商贸团体、银行等制定的成文惯例、甚至在未生效的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草案中体现的票据应用固定作法等都是国际惯例。实务中经常使用的票据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草拟于1956年,修订于1967年的《商业票据代收统一规则》。
适用指引
一、关于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原则,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1.目前有关票据的国际条约,主要有《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日内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日内瓦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日内瓦支票印花税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等。应注意的是,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中,仍包含着若干有关票据活动的规则,例如,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协定、关于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程序的协定等,均可能涉及票据纠纷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不同,当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2.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系本法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总原则,这一原则存有例外,即,对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不予适用。这一规定主要出于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对于国际条约即使缔结和参加,也不一定要同意条约的全部内容,对其中某些与本国的基本制度、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有违反的条款,各主权国家都有保留的权利。保留的条款对本国不产生拘束力。
二、对补充适用国际惯例原则,实务上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长期形成的并被普遍认可的习惯性做法,其本身并非法律规则,因而,在适用上当然也就不具有强制性。此即本条第2款规定措词为“可以适用”而非“必须适用”的缘由。
2.国际惯例的适用,以我国《票据法》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为前提。此为国际惯例适用的“补充性”。
3.实务上,国际惯例的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须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一般认为,在有关票据问题上适用国际惯例,需要票据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或者在事后共同认可,且该国际惯例本身与我国国内法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无冲突,否则不能适用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