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后虽然经过三次修改,但本条并没有作过修改。
三、条文解读
(一)《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制定《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制定《著作权法》,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鼓励公民创作参加各种文化活动的需要,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二,“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也是制定《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著作权立法必须坚持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既要让人民过上殷实富足的物质生活,又要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因此,国家以著作权立法的形式明确作出规定:“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第三,“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仍是制定《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著作权法》无论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还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最终是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二)《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
根据本条规定,《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著作权法》对《宪法》的下述规定均有体现: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为了体现上述精神,《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