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依据《
民法典》的规定,2020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将2010年《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三、条文解读
本条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来确定《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一)国籍原则
国籍原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所在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要创作了作品,不论其作品是否发表,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可以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按照本法规定的标准保护该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作者的保护是基于作品的完成,不论其是否发表,而《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国籍原则,体现在对于凡是属于《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应享有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对其本国国民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同样权利,并且保护水平不应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这里的“发表”和“出版”含义不同。根据本法第10条的规定,“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公之于众的方式可以是任何一种方式,既包括出版的方式,也包括出版以外的其他方式,如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美术作品的展出等。而“出版”是指作品的复制、发行。《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出版是指以物质的形式复制和向公众提供可以阅读和通过视觉知悉的作品的复制品。根据《伯尔尼公约》第3条的规定,出版是指将作品的复制件以满足公众合理需要的方式发行。同时,明确指出,戏剧、音乐戏剧或电影作品的表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美术作品的展出和建筑作品的建造都不构成出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版”的含义比“发表”要窄,如口头诵读一首未公开的诗歌,属于作品的发表,不构成作品的出版。
(二)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是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一个国家对本国著作权怎样实行保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它有严格的国界限制,国与国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没有共同参加某个国际公约,则不相互保护著作权。因此,当我国尚未同外国签订双边协议和参加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许可、无偿使用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同样,外国对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也可以不经许可、无偿使用,互相都不受本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旦我国同外国签订了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了某国际公约,则应相互给予著作权保护。实行互惠原则,也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要求。
本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这体现了互惠原则。适用本款规定有三个条件:第一,外国人的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无国籍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了有关著作权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著作权的国际条约。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组织。此外,只要满足本条规定的条件,无国籍人的作品也受本法保护。这也是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要求,即非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但其经常住所在一个成员国内的作者,享有该成员国国民的待遇。第二,该协议或者国际公约承认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第三,该协议或者国际条约要求协议国或者参加国相互保护其承认的著作权。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才受本法保护。如《伯尔尼公约》要求成员国保护小说作品,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小说,即使未在中国出版,也受本法保护,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未经其许可,任意使用该小说作品。又如某国既未参加任何国际著作权公约,也未与我国签订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因此,该国作者的小说,如果未在我国境内首次出版,或者未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首次出版,或者未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在我国就不享有著作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使用该小说作品而不经其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三)地域原则
地域原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为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只要其作品是在本同盟的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的,或同时在一个非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首次出版的,则作者应享有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为其本国国民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同样权利,并且对其保护水平不应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
地域原则在本条中体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本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国境内,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只是在中国境内再次出版,不能作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的作品。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为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公民的,其作品在本同盟的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是作者享受国民保护标准的条件。因此,本条第3款强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即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的复制、发行第一次发生在我国境内。如一个外国人创作完成一首诗歌,在我国境内首次向公众诵读,只构成在我国境内首次发表。同样,该外国人创作完成诗歌后,多次在多个国家诵读之后,第一次在我国境内将其作品复制、发行,仍构成“首先在我国境内出版”,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二,本条第4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为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其作品是在本同盟的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的,或同时在一个非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首次出版的,则作者应享有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为其本国国民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同样权利,并且对其保护水平不应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因此,本款规定了上述内容。适用本款有以下两个条件:(1)作者是无国籍人或外国人。该外国人的所属国未同我国签订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也未同我国共同加入有关著作权的某个国际公约。(2)该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首次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同时出版”并不是要求在同一分或同一秒发生。《伯尔尼公约》对“同时出版”的界定是: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30日内在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在这几个国家内同时出版。如一个非成员国作者,于某年10月1日将其作品首次在成员国出版,或者该作者于某年10月1日将其作品首次在本国出版,同年10月15日又在成员国出版,则视为在成员国和该国同时出版。在这些情况下,虽然该国未与我国签订任何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也未同我国共同加入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但是,因为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本法也对该国作者的作品给予保护。
适用指引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基于创作行为产生,不以作品发表为前提,也不以办理作品登记为前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所谓的作品创作完成,既包括整体的创作完成,又包括局部的创作完成,创作完成的部分能够以某种形式完整表达作者思想的,可以认定该部分属于创作完成的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依据《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而外国人、无国籍人也能按照国际条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组织。
目前,《伯尔尼公约》是成员国最多的国际著作权条约。《伯尔尼公约》在著作权主体保护范围方面有三个标准,包括国籍标准,惯常居所标准和出版标准。即作者为成员国国民,或者在成员国有惯常居住地,或者在成员国首次出版(包括在非成员国首次出版后30日内在成员国出版的),均受成员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3项明确,“出版”指得到作者同意后向公众提供复印件的行为,且从这部作品的性质来看复制件的发行方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戏剧、音乐戏剧或电影作品的表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美术作品的展出和建筑作品的建造不构成出版。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缔约国,在《著作权法》第2条中落实了公约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