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守法和公共利益原则以及国家依法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0年的《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2010年《著作权法》修正时,删除了本条第1款规定,保留第2款规定,同时,增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时,因考虑到著作权法规范的不仅是著作权人的行为,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等著作权有关权利人的行为,故将“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修改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在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的过程中,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一次审议稿,在本条第一句增加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并增加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在一次审议稿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当前著作权领域的主要问题是对著作权的保护不足,这次修改应坚持加强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导向,对滥用著作权的行为可以通过《
民法典》《
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规范;此外,“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的表述过于宽泛,不利于实践中操作执行,建议删去这一表述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了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三、条文解读
(一)关于守法和公共利益原则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作品创作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著作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民事权利。因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也应当遵守这一原则。本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一是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其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还包括其他部门法。所谓不得违反法律,就是要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又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创设权利、义务内容。对于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可以结合自身的利益需要,决定是否纳入自己的意思自治范围。但是,任何人的自由并非毫无限制,民法同样需要维护社会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需要维护国家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制定的,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由于民事活动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预见所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在守法原则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则,实现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实现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本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二)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促进我国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我国法律历来禁止反动、淫秽作品的传播。1990年《著作权法》通过后,1994年至1997年,国务院先后公布实施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01年以后又公布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对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本条规定,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伯尔尼公约》第17条规定,如果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对于任何作品或制品的发行、演出、展出,通过法律或条例行使许可、监督或者禁止权力,本公约的条款不应妨碍本同盟各成员国政府的这种权力。该规定实际将作品的许可、限制或者禁止的权利授予各成员国,成员国有权通过国内法加以具体规范。从国外的立法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在著作权法中专门规定这一问题,但往往通过
刑法、行政法等法律对作品的出版、传播进行必要限制。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在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交互服务和电子装置上,制作、教唆、传播或容许传播任何具有猥亵、低俗内容的,均视为犯罪。加拿大规定,制作、印刷、出版、发行、传播,或者以出版、发行或者传播为目的而持有任何淫秽材料、图片、色情档案或者任何其他类似作品,均为非法。法国法律规定,制作、销售、传播淫秽作品为犯罪行为。德国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传播儿童色情内容的作品将面临最高达15年监禁的处罚。
适用指引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著作权法》第4条的规定内容体现了该原则的要求。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同时,由于著作权相关的民事活动繁多,法律难以做到周全详备,因此,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能够较好实现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近年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相关判决在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同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现实可行性、资源有效利用等相关情形后,判令侵权方不停止侵权,通过适当提高侵权赔偿标准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救济,较好实现了民事主体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殊值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