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适用著作权客体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制定后,对本条作了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2001年将本条第3项中的“数表”修改为“通用数表”;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时,将本条第2项中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
根据2013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2010年《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实践中存在将时事新闻与时事性文章相混淆的情形。《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时事性文章,是在时事新闻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分析、评论等,融入了作者的智力创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为避免混淆和误解,加强对新闻作品的保护,此次修法借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
三、条文解读
(一)关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各国著作权法对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多不予以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也是作品,其作者即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制定者,也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等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颁布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报纸刊登、电台广播等都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无须向其支付报酬。然而使用这类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如不得将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写成是国务院颁布的。
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法律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该译文是国家对该法律的翻译。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需经国家立法机关确认,例如,《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官方正式英文本。对于该译文的效力,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国家机关的其他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该官方文件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这种译文是国家机关对该官方文件的翻译。官方正式译文的著作权保护与对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著作权保护相同,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财产权不受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发表后,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无须征得制定者同意,无须向制定者支付报酬。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正式译文则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某学者将本国法律翻译成外文,或者将外国法律译成中文,其对自己的译文享有著作权。
(二)关于单纯事实消息
实践中,要区分好单纯事实消息和时事新闻作品。单纯事实消息作为一种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作者根据单纯事实消息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抓拍美国总统肯尼迪遇刺的新闻摄影作品非常人所能及,这些时事新闻作品具备作品的特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作品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二是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并享有因首次发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但著作权人对时事新闻作品中的财产权受到一定限制,他人为了传播而正当使用时事新闻作品,无须著作权人许可,无须支付报酬。但是,倘若非以传播时事新闻为目的而使用时事新闻作品,如出版新闻作品集,出版新闻摄影集,使用人应取得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三)关于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数表中的通用数表,如元素周期律、函数表、对数表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非通用数表,如作者创作的五代以内血亲表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通用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公式,如x2-y2=(x+y)(x-y),为人们普遍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这些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适用指引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客观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单纯事实消息因无法反映作者的独创性也不构成作品。但应注意区分“单纯事实消息”和根据单纯事实消息所创作的时事新闻,如果时事新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对表达的安排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和技巧等因素,构成作品的,其独创性表达部分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以摄影、绘画、拍摄等非文字方式记录、报道新闻事实,属于作品的,受《著作权法》保护。如反映新闻事件的照片,如拍摄者对拍摄的角度、亮度、光线、画面取舍等方面进行了富有个性化的选择,则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等官方正式文件尽管可能符合独创性要求,但官方文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如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将增加社会公众复制和传播官方文件的成本,因此,该等官方正式文件不宜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司法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辩护意见等文件,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一般不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不适用著作权客体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