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主体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0年《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2001年著作权法进行第一次修正时,将该条修改为“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10年第二次著作权法修正时该条款未作修改。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时,将该条文表述修改为“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次《著作权法》修正主要是两处:一是依据《
民法典》的规定,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除了公民以外,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扩大了权利主体的范围;二是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因此,著作权人包括创作作品的作者和未参加作品创作而承受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条文解读
(一)著作权人的种类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权利人的承受者,又称著作权主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的主体。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在某种情况下,国家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二)国家成为著作权人的情况
在我国,国家成为著作权人通常有四种情况:第一,自然人、法人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赠给国家,国家即为著作权人。第二,作者不明的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收归国有。第三,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公民死亡时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第四,法人终止,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
(三)著作权人的不同含义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作者,作者是该人身权的主体。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未转让时,作者又是该财产权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是完全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分离于作者,作者将该财产权转让后,权利的承受者即是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主体,通常也称为著作权人。作者将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利转让他人的,他人即是享有部分财产权的著作权人。作者将著作权中的全部财产权利转让他人的,他人即是享有全部财产权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移给权利承受人。著作权人是法人的,法人分立、合并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移给权利承受人;法人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移给权利承受人。上述情况中的财产权利的承受人也称为著作权人。
适用指引
本条主要规定著作权主体。司法实践中,判断作品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涉及诉讼主体资格,往往是案件审理的焦点。
一、著作权人的证明标准
根据《著作权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实践中,当事人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等作品的原始载体的,一般可以证明其系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因源于第三方或有第三方的证明,一般也可以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证据。实践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成为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主要形式。由于著作权登记不做实质审查,如果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则可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著作权主体。
二、著作权人的署名推定原则
《著作权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知产刑事案件解释(三)》第2条第1款规定:“在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此可见,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均可适用著作权人的署名推定原则。同时,不仅对于作品可以适用署名推定,对于制品同样也可以适用署名推定原则。此外,不仅著作权人可以适用署名推定原则,对于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也可以适用署名推定原则。
署名推定原则极大地降低了权利人维权的举证困难,便于权利人维权。同时,如果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署名推定,证明真正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