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使用他人作品应当遵循许可的原则和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0年《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第24条规定:“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用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001年《著作权法》将上述两条合并成第24条,并修改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010年《著作权法》对该条的序号及内容均未作变动。
2020年《著作权法》将该条的序号从第24条改为第26条,内容未作变动。
三、条文解读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将其所拥有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权利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期限内使用的民事法律行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权利的归属,被许可使用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使用他人作品应当遵循的原则是,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根据《
民法典》第46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许可既包括同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包括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口头承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取得口头承诺,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许可使用其作品,要根据对作品的使用的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被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及性质,付酬的多少和方式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信任程度等多种因素来作出决定。一般来说,图书出版应当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较为慎重,内容也比较完备;取得口头承诺,获得许可使用,则比较简便。但是无论是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还是取得口头承诺,获得许可,其基本精神就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能擅自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从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出发,从满足社会的文化需要和发展科学技术出发,著作权需受到必要的限制。故本条规定“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主要指本法“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所规定的内容。[1]
适用指引
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全面地约定合同内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订立的合同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导致合同争议;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利于正确、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本条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规定,是提示性、指导性的。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如果双方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的条款与本条规定不一致,不必然导致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根据本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第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本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实践中,根据使用人的不同需要以及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意愿,许可使用的著作权的权利种类不同。例如,出版者使用他人地图希望获得的许可使用权主要是复制权、发行权;使用剧本的人希望获得的许可使用权主要是改编权、摄制权。许可使用著作权的权利种类是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其他条款的基础或者前提。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应当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约定清楚、明白,尽量准确。
第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专有的含义是指独占的,非专有的含义是指非独占的,专有使用权指著作权人只授权某人使用其作品,从而该使用人取得对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将该作品在授权使用期限内再授权第三人使用。例如,图书出版者与作者约定,享有该作者某一作品10年的图书专有出版权。在这10年的期限内,图书出版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禁止他人出版该作品。非专有使用权是在一定期限内著作权人授权某人使用作品后,还可以将该作品再授权第三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人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就属于非专有使用权。例如,画家将自己的画交由某画廊展览,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画家可以随时将画取回或者换到别处画廊展览,该画廊并不享有专有展览权。使用作品的人取得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在权利对抗性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当由著作权人同使用作品的人在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
第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使用作品地域、对象等。比如,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只允许某某电视台在某某地区播放该视听作品,其他地区不得播放。又如,某图书的著作权人只允许图书出版社在国内发行,不允许向国外发行等,这些都属于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围问题,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明确约定该内容,以免产生纠纷。
许可使用的期间,指使用作品的人享有使用作品的年限,即使用人享有使用权的持续期间。期间的长短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作品的性质以及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等,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应当在许可使用合同中确定支付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付酬标准和付酬办法有联系,也有区别。付酬标准一般是确定付酬多少的问题,付酬办法一般是确定怎样付酬的问题。例如,出版图书,每千字多少元属于付酬标准,按多少比例的版税支付给著作权人也属于付酬标准,是预付还是出版之后再付,是一次性付酬还是分期付酬,是按每千字多少元付酬还是以版税方式付酬,是付现金还是支票、汇票支付以及以何种货币支付等则属于付酬办法。
第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比如,根据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作品,著作权人应当向图书出版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著作权人在图书出版合同中保证其作品不包含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不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内容,但是该保证不实,给图书出版社造成不利影响或者经济损失,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图书出版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应当向著作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等。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故《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对违约责任作了专门规定。但是法律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即使规定得再细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无法列明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得到履行,为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例如,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否规定违约金、违约的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否规定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条款等,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后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确立。
第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指除以上条款外,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内容。上述五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著作权许可用合同,但是为了适应各种不同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特点或者需要,《著作权法》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需要约定内容,例如,解决争议的办法,即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其一,双方通过协商和解;其二,由第三人进行调解;其三,仲裁;其四,诉讼。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仲裁解决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例如,使用作品的人和著作权人双方一致认为,对使用作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则可以在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这样规定较为灵活,有利于当事人订立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便于合同的履行。依照《
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则排除法院对其争议进行管辖。当然,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解决争议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要,应该慎重对待。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合同应当对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规定具体、清楚,不能笼统地规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将会影响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